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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研究·分论编:界定侵权行为地须规范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认为本案“系争域名在中国注册,可认定中国为该部分争议纠纷的侵权行为地之一,故应适用中国法律”。区分加害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案件占52%,这些案件或是采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或是采用损害结果发生地作为具体的侵权行为地。本案涉及保函欺诈问题,被诉侵权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实际结果承受人为远东公司,故应以中国为侵权行为地。应当规范侵权行为地的界定,制定相应的界定侵权行为地的规范,做到有法可依。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研究·分论编:界定侵权行为地须规范

通过分析收集到的法院判决书可以看出,我国涉外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案件中,不区分加害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的占48%。这些案件中,法院裁判文书法律适用过程的阐释过于笼统,公式化、形式化,未能说明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事实依据并作出解释。在圣沛黎洛(SanPellegrinos)诉薛立新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38]法院认定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应依据《法律适用法》第44条确定准据法。双方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且未协议约定适用法律,故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法院对案件性质认定和准据法的确定准确无瑕疵,但在解释侵权行为地时却出现了低级错误。法院认为本案“系争域名在中国注册,可认定中国为该部分争议纠纷的侵权行为地之一,故应适用中国法律”。“系争域名在中国注册”只能证明域名在中国注册这一事实,既不能作为加害行为地,也不能作为损害结果发生地,与侵权行为地不能等同,不能作为认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

区分加害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案件占52%,这些案件或是采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或是采用损害结果发生地作为具体的侵权行为地。在Power Links International等诉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欺诈纠纷案中,[39]法院认为,原告远东公司与被告PLI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未就适用的法律达成合意,故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本案涉及保函欺诈问题,被诉侵权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实际结果承受人为远东公司,故应以中国为侵权行为地。本案采用了“损害结果发生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是一起较好地确定侵权行为地案例。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在认定侵权行为地时,存在明显适用内国法的倾向,长此以往,我国司法公正性将受损害。应当规范侵权行为地的界定,制定相应的界定侵权行为地的规范,做到有法可依。(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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