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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为与商事行为──《经济法学》精要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 是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流通和服务性活动的总称,而 “商” 是指商品交换或流通领域的活动。从各国商法内容和特点看,仍未脱离 “商品交换” 这一基本特征。私法 (商法) 的任务是规定和保护合法有效的营利性行为,而经济法的重点是规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行为。综上所述,商事行为和经济行为在内涵和外延上不同,涉及的利益不同,因而分别成为商法和经济法的规范对象。

经济行为与商事行为──《经济法学》精要

商事行为或商行为是商法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与经济行为虽有联系但区别十分明显。“经济” 是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流通和服务性活动的总称,而 “商” 是指商品交换或流通领域的活动。“经济学上所谓商,乃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益之行为。”[66]

可见,“经济行为” 是包含 “商行为” 在内的一个概念。首先,二者的主体存在重叠,即经济主体包括了商主体;其次,二者都是以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最后,二者在内容方面存在重叠,即经济行为包含着买卖活动。但是,二者也存在着显著区别。

(1) 商事行为是从私法和市民社会角度对民事主体营利性行为的表述,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观察方法微观而具体;经济行为则是从社会整体角度对营利性活动的一种称谓和表达。

(2) 二者涵盖的内容不同。从各国商法内容和特点看,仍未脱离 “商品交换” 这一基本特征。在诸多商行为中,买卖是最基本和最原始的商,故称固有商,其他商行为则是辅助商品交易而扩展的商,如包装、运输、仓储、保险和借贷等。经济行为则是以产品的生产为起点,以产品的交换和分配为核心,以社会消费为目的,涵盖了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其核心是产品的生产和分配,而不是交易。(www.xing528.com)

(3) 商行为的主体包括商自然人和商法人,其中都是私人主体;而经济主体除了个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经济组织外,还包括市场监管机构和调控机构。政府不仅从事特定产品的生产,而且还参与流通、分配、消费和提供公共服务。

(4) 商是私人以交易和营利为目的行为,主要涉及私法关系,一般通过私法进行调整。但是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既涉及私人利益,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要通过经济法进行规制。私法 (商法) 的任务是规定和保护合法有效的营利性行为,而经济法的重点是规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行为。

综上所述,商事行为和经济行为在内涵和外延上不同,涉及的利益不同,因而分别成为商法和经济法的规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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