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经济法通关宝典: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经济法通关宝典: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济法通关宝典: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1.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物权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债权行为)。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1)无权处分之债权行为。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关链接2】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故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关链接3】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相关链接4】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www.xing528.com)

(2)无权处分之物权归属。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的,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相关链接1】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公司受让时是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即该财产经评估合理作价+转让的财产依法登记或交付给公司),该财产可以最终为公司所有;公司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相关链接2】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善意取得该股权。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相关链接3】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相关链接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无重大过失且支付相当对价,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3.一物(房)二卖之物权

(1)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付>付款>合同成立)(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或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图1-2 无权处分与有权处分下的所有权归属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