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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当得利问题及解决措施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银行因为第三人的原因拒绝付款,没有过错,使用一年的100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湖北公司可以按“不当得利”为由对承兑银行提起诉讼。(二)银行未付款不是自己的过错银行未付款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案外人的原因”所致,更符合“不当得利”的形成原因。其次是对1000万元现金是否存在“保管及劳务费"存在争议;更不可思议的是,扣除相关费用后人民法院还可以“收缴”。以上三个因素的存在使“按贷款利息返还不当得利”充满了风险。

银行不当得利问题及解决措施

银行因为第三人的原因拒绝付款,没有过错,使用一年的100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湖北公司可以按“不当得利”为由对承兑银行提起诉讼。银行延期一年支付1000万元取得了收益,而湖北公司损失了利益应当没有争议。问题是银行收益的性质到底是什么?

(一)依据票据法第六十条规定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本案的票据款已经支付,票据上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不能再依照票据法律关系提起“付款请求权”或“票据追索权”之诉,只能按照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二)银行未付款不是自己的过错

银行未付款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案外人的原因”(公安冻结)所致,更符合“不当得利”的形成原因(权利人或案外人的原因导致)。但是,采取“不当得利”的说法,存在以下不可逾越的障碍:(www.xing528.com)

首先,在受益人“善意得利”时,存在“所受利益不存在”的抗辩理由,银行完全可以抗辩该款“一直存在保证金账户,并未使用和收益”进而拒绝支付利息。不当得利形成债务关系,受益人应当将其不当得利(原物或价额)返还受损失的人。但是,受益人并非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法律规定受益人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和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因受益人善意或恶意而有明显不同。受益人在不知情且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利益致他人受损失的,应当返还原物以及由原物取得之其他利益。但是,受益人所受利益不存在的,免负返还义务。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举证证明银行“有利息收益”,但对本案中的1000万元的用途及是否产生利息,湖北公司无法举证。

其次,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且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还应当收缴。

本案的“孳息”范围首先存在争议:有没有?如果有,是按存款利息还是按贷款利息?其次是对1000万元现金是否存在“保管及劳务费"存在争议;更不可思议的是,扣除相关费用后人民法院还可以“收缴”。以上三个因素的存在使“按贷款利息返还不当得利”充满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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