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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民间金融问题的对策及监管措施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民间金融问题的对策,学界一般认为,应承认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益组成部分,并加以规范和监管,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正规化,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由于我国达到规制标准的民间金融主体尚未确立,目前更应着力于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培育。

解决民间金融问题的对策及监管措施

虽然民间金融在我国古已有之,但新中国成立以后至今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环境并不理想,自1995年以来,政府对民间金融更是实行严格管理甚至取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国家垄断金融已无法有效满足社会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民间金融终于异军突起、愈演愈烈,为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输入了宝贵的资金血液,极大地促进了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为巨大的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渠道。但同时民间金融的非正规性和缺乏有效监管,也给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吴英非法集资案和温州老板跑路潮更是将民间金融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近几年学界就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而展开的讨论也愈加热烈。

学界普遍认为,民间金融是经济社会的一把双刃剑,虽然其“松散性、盲目性、非正规性”等不足会扰乱潜在的社会秩序,但其“成本低、交易简便、快捷、融资效率高”等优势却可以为正规金融难以顾及的资金供求提供帮助,促进经济发展。即使在金融市场比较完善、正规金融占主导地位的发达国家,民间金融仍是满足不同社会需求和促进国家发展所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当前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经济的背景下,我国不应当将民间金融视为洪水猛兽,而要予以“招安”,因势利导地规范民间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多种经济形式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有关民间金融问题的对策,学界一般认为,应承认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益组成部分,并加以规范和监管,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正规化,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学者提出,民间金融法治化的核心问题是在尊重和保护民间金融产权和运作机制的基础上,构筑公平、有效的制度环境,因此应首先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继而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废除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立金融组织信用评价机制等进行制度建设[128]也有学者提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将民间金融纳入国家宏观金融管理体系以加强监管,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民间金融组织机构管理。[129]也有学者认为,在民间金融合法化进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的监管要适度、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的干预要停止、民间金融机构的行业协会要尽快建立。[130]通过分析民间金融存在的因素,有学者认为民间金融产生的根源在于资本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因此,规制民间金融的发展应当注重拓宽投资渠道、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改革城乡二元制的金融体制、调整金融政策、完善征信体系等。[131]也有学者认为,不应把现有民间金融的所有形式都强制性地迅速转变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一部分,而应适时采用立法形式放宽对民营金融的限制,彻底打破中国金融的现有垄断局面,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132]基于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有学者认为“法治化”命题是一种价值层面对事实的误读,应当以中性的“民间金融法制化”作为路径选择,采取消极自由的制度取向,对达到规制标准的法律边界内的民间金融予以规制,并确认边界之外的民间金融的自由地位。由于我国达到规制标准的民间金融主体尚未确立,目前更应着力于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培育。[133](www.xing528.com)

有关民间借贷问题,有学者指出,信息和交易成本优势是民间借贷广泛存在的根本性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制度的主要缺陷是过于抑制民间借贷活动。因此,应当以维护适度的金融自由、体现公平保护为理念,重构民间借贷制度,恰当选择民间借贷合法化的路径,建立市场化的民间借贷机构退出机制,创新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在立法上应修改过度抑制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制定《民间借贷(条例)法》。[134]

囿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和农村金融体制的不完善,民间金融在农村尤为活跃,而“三农”问题又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有学者提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抑制长期积累,推进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改革与创新,必须做到正规与非正规金融法律制度并重,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135]例如,通过制定专门合作金融法规、准确界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公益法人身份和审慎设定监管边界等,让民间金融走合作化的道路,重构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136]也有学者提出,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创新是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应在遵循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规范其与正规金融的公平竞争关系,建立有效监管体系,进而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137]基于农村民间金融中熟人社会圈的借贷关系及依靠信任和名誉维持借贷运行的信用机制,有学者建议将农村民间金融“适当法制化”,强化监管的“堵”兼以适当的“疏”,使其为新农村建设服务。[138]也有学者认为,农村民间金融的法治化进程,需要顾及民间金融特有的自发性与渐进性,承认民间金融的合理利益诉求,培养民间金融的自我约束机制,引导农村民间金融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并使之逐渐走上自我约束与法律约束的双重约束机制。[139]陈蓉所著的《“三农”可持续发展的融资拓展:民间金融的法制化与监管框架的构建》提出,民间金融是农村金融制度缺陷的替代。我国现有民间金融制度环境与监管存在着强调安全忽视效率、强调发展忽视公平,民间金融投资者产权保护缺失,民间金融监管主体重叠与虚置,监管强度过高、监管能力缺失等缺陷。所以,民间金融法制化与监管应当以自由、安全、效率、和平为理念,民间金融的演进路径应当是区别化选择,即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民间金融可逐步过渡为正规金融、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保留民间金融的非正规性,并由政府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分别实施差别化监管,民间金融法制化的制度应当由民间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与民间金融市场秩序维持两部分组成,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设立采取强制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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