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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对比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理,同一个司法辖区内的上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对于其下级法院也具有先例作用。先例制度突出体现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遵循先例”于英美法系国家而言是一个普遍原则,适用于使用英美法系的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对判例的遵循只是存在于个别的情况或者某些特定的案件中,通常是在没有法律法规作出规定的情景之下用于判决的后备方式,其并不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而确立。

先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对比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遵循先例的解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考虑到先例。其他法官在已决案件中对与此相同或密切相关的问题,所作出的判决、所运用的原则及已有判决,都对之后法院审理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不管其是否赞同该原则,都必须接受并遵循先例而所确立的原则。[23]

先例是法官们的创立、阐述及运用某项法律原则的结果,是法院对案件所作出判决的集合,先例对后来类似案件的审判给予法官原则性和方向性的指导。先例原则对先例之后的法官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有所要求,即要求所有法官在判决时都必须遵循先例已确立的法律原则,凡是以前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先例之后的法官都必须要进行参照。但根据有关学者的解释,遵循先例原则更倾向于使法官仅受上级法院类似具有先例性质的判决约束,而并不是所有的先例。

遵循先例并不就简单意味着所有判例机械堆积,它是一种完备的法律体系,它的形成具有悠久的历史积淀。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都非常尊重先例以及“遵循先例”的法律传统。

英美法系最主要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判例制度,判例制度与英国特殊的历史有关,先前的判例不仅为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提供指引,更重要的是,判例为后世确立了处理类似案件的原则。美国的判例制度源自英国,遵循先例即是判例制度的核心,遵循先例原则意指维护前例和不反对已经固定的观点,即某个法律观点经过法官判定这个司法判决过程,那么它就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应遵循的先例。[24]

法官必须遵循先例,法院也有义务遵循先例。通常情况下,法院对待相似的案件必须适用先例。英美法遵循先例原则的特别之处在于,先例并非由于其绝对准确性而适用,而仅仅由于其作出判决的时间以及作出判决的法院在法律系统的地位而被遵循,但事实证明,这种看似简单的规范确立方式既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法院必须遵循级别较高法院作出的判决,由于美国的法院也有联邦和州的区分,此级别是针对同一个系统内。鉴于此,下级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判决时需特别注意其上级法院之前所作出的判决,因为如果当事人对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上诉的话,上级法院有权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代表着最高的权威,其判决对全美国的法院都具有先例作用。而州最高法院则代表州内最高权威,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其范围内的法院具有先例作用。同理,同一个司法辖区内的上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对于其下级法院也具有先例作用。所以,初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通常不会成为先例,先例通常是上诉法院的判决。

但是,实际生活中要遇到和先例同样案件的情况极其稀少,这就要求当事人、律师及法官对案件事实与可能相关的先例进行比较。另外原则上,对于同一个法院也必须遵循自身先前作出的判决。法官必须遵守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不遵循先例则需要法官给出合理充分的解释。(www.xing528.com)

先例制度突出体现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先前的已决判决,较为注重先前案件整个事实背景及判决理由的分析,该判决对之后判决就有较大影响。相比之下,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判决更多是法律适用的过程,“判例”对之后的判决并未造成太大影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常发生。

英美法判例法的思维逻辑是经验,而大陆法系制定法的思维逻辑是概念。英美法的原则和学说不是记载于任何法典之中,而是通过阅读先前的判决,所以英美法系的法官在碰到一个案件时想到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以前如何处理?”所以英美法系的法官们必须着手于寻找判例并与手头的案子进行分析对比。而当大陆法系的法律职业者接触一个案件时,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有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进行规定,或者是有名的学者专家对此类问题是否存在有关著作。

“遵循先例”于英美法系国家而言是一个普遍原则,适用于使用英美法系的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对判例的遵循只是存在于个别的情况或者某些特定的案件中,通常是在没有法律法规作出规定的情景之下用于判决的后备方式,其并不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而确立。

英美国家法律亦可称法官造法,判决是重要的法律来源,判例即是对案件的判决中比较典型和制作较为良好的案例,在以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时,本法院包括下级法院都必须严格遵循先例来处理,否则其上级法院能够推翻其判决,也即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和各种法律法规都属于其法律的范畴,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成文法提供了法律确定性所必需的基本因素,所以它的法院只适用和解释法律,因此,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判例通常没有法律拘束力。

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遵循先例”这一传统,司法判例对之后案件也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法官也没有遵循先例的法律义务。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以“已被某个判例所证实的某个观点或已由某个判例所作出的解释”为依据的某项法规,来对案件作出裁决,即使这是由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和解释。所以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判例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仅仅只有事实上的约束力。[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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