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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公约》第29条: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华盛顿公约》第29条规定,“委员会应由双方同意任命的独任调解员或任何非偶数的调解员组成。如双方对调解员的人数和任命的方法不能达成协议,则委员会应由三名调解员组成,由每一方各任命调解员一名,第三名由双方协议任命,并担任委员会主席”。综上,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华盛顿公约》的重要特征。

《华盛顿公约》第29条: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

华盛顿公约》是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的倡导下,于1965年缔结的、第一部专注于解决一国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国际条约。该公约标志着ISDS(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机制在国际层面的建立。《华盛顿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以下简称中心),作为实施公约的常设性机构,提供了包括调解和仲裁在内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并在中心的管理下,依照中心指定的调解规则或仲裁规则进行争端解决(余劲松,2014:328)。其中,《华盛顿公约》在以下方面反映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第一,从纠纷的受理来看,中心对适格当事人之间的投资争端的管辖权,须以投资者所在的国家与东道国(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投资保护协定,双方当事人受益于该等投资保护协定为前提。换言之,中心的管辖是一种自愿的管辖,是在双方可以获益的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是《华盛顿公约》尊重当事人(包括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此外,对于仲裁中的法律适用,中心仲裁的准据法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任何一国的法律。

第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中的调解程序里灵活应用意思自治原则对各方的权利进行处分,以积极实现争议的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华盛顿公约》第29条规定,“委员会应由双方同意任命的独任调解员或任何非偶数的调解员组成。如双方对调解员的人数和任命的方法不能达成协议,则委员会应由三名调解员组成,由每一方各任命调解员一名,第三名由双方协议任命,并担任委员会主席”。上述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是一致的,体现了很大的灵活性,且未对是否接受调解、由谁来调解、调解时如何应对作出具体的限制,而是允许双方协商决定,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www.xing528.com)

综上,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华盛顿公约》的重要特征。在法律选择和诸多程序事项中,公约为当事人自行决定和协议商定留下了具有弹性的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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