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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合同当事人自治的无效合同类型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合理的保障合同当事人的私法自治,避免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自治的任意干预,该法律、行政法规仅指全国性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合同法只规定违反了全国性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对于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即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地方性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保障合同当事人自治的无效合同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分为两类,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相对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但并未损害国家的利益,则为可撤销合同。

1.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谓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之目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藏真实信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需具备以下条件:(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为错误的意思表示;(4)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

2.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谓胁迫是指以将来要发生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来威胁对方,致使对方因恐惧而订立合同。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需具备以下条件:(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3)被胁迫人产生了恐惧;(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www.xing528.com)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该类合同无效根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以实现其非法目的,不论当事人之间的串通是明示的方式还是默示的方式,抑或是串通之后,在具体行为上是双方当事人分工配合,或共同实施某一行为,并不影响合同无效的性质。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则是非法的。在这类合同中,当事人表现出来的意思或实施的行为并非其真实的意思或想要达到的目的,而是通过这种意思或行为的掩盖而达到其非法的目的。如以开办游乐场为幌子实质为开设赌场;以合作形式变相移转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等。这类行为外表看来是合法的,但实质上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通说认为我国立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具有同一意义。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观念具有重要价值,并被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5]合同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应就合同内容、当事人动机、目的及其他相关因素客观地综合判断。在认定之际,法官应尽量排除个人的偏好及主观的认识,应以社会上通常合理之人的共同价值确信为判断之基础。[6]

根据梁慧星教授的观点,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十种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例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行为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等;(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例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条款等;(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赠送和遗赠合同等;(4)射幸合同,如赌博合同;(5)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行为;(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10)暴利行为。[7]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因欠缺合法性要件而无效,反映出强行法对于当事人私法自治的约束。为了合理的保障合同当事人的私法自治,避免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自治的任意干预,该法律、行政法规仅指全国性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合同法只规定违反了全国性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对于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即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地方性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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