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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效力与无效【合同法学(第2版)】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技术合同的无效除了《民法典》第一编和第三编第一分编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之外,技术合同还因下列事由而无效。

技术合同的效力与无效【合同法学(第2版)】

(一)让与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技术许可实施合同的效力

受让人受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之前,让与人已与第三人订立的技术许可实施合同,如上所述,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是从国家专利局登记时起发生效力,那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被转让以后,将涉及让与人与第三人在权利转让生效之前的合同效力问题,而这又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合同之前,让与人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在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被国家专利局登记从而转让给受让人以后,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仍有效,第三人仍然有权在原合同授权范围内继续使用技术成果。对于未支付给让与人的专利权或技术秘密成果使用费,第三人应向专利权或技术秘密成果受让人支付。

第二,在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合同之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被国家专利局登记之前,让与人与第三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区分第三人恶意还是善意来区别对待:如果第三人与让与人恶意串通,该第三人与让与人签订的合同将因《民法典》第154规定而无效。

(二)技术合同的无效

除了《民法典》第一编和第三编第一分编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之外,技术合同还因下列事由而无效。

1.因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而无效

《民法典》第850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该条主要指《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指的情况。

(1) 限制一方新的研究开发或使用,即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2) 阻碍一方合理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即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3) 附“搭售”。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4) 附限制采购条件。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www.xing528.com)

(5) 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6) 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2.因侵害他人技术成果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850条规定,合同因“侵害他人技术成果”而无效。

若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属于第三人,技术转让方并不享有转让权。技术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专利或技术秘密成果转让、实施许可合同当然无效。

对于技术秘密成果,若属于共同共有,例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当事人若对技术开发的秘密成果权属没有约定,按照《民法典》第861条的规定,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该权利仅仅包括自己使用和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而不包括转让权、独占或排他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对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共有技术秘密成果,若其中一个共有人未经他方同意或者追认,该共有人转让,或以独占或排他使用许可方式许可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使用该技术秘密,该合同无效。

(三)技术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技术合同特殊性在于,技术成果具有无形性,无法适用返还;而且,当事人在技术合同合作中,可能还开发了新的技术成果。当技术成果已经被授权使用给第三人使用时,涉及善意第三人如何使用技术秘密成果问题。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可适用如下规则。

其一,开发人、让与人、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可以被视为给上述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过错方无权要求返还这些费用。

其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归属于完成技术成果一方享有。

其三,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对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也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其已经支付给无效合同的让与人的使用费,使用人可以向该让与人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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