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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再贷款、银行借款合同效力(第4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再贷款的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银行借款合同的利率由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内确定,不得突破其上限。在再贷款合同中,按《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第2款之规定,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续展期限不超过原定期限。

合同法学:再贷款、银行借款合同效力(第4版)

这两类借款合同的效力基本相同,此处一并简述。

(一)贷与人的权利义务

1.贷与人的义务。

(1)借款合同一经成立有效,不论是再贷款合同,还是银行借款合同,贷与人均负有按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贷与人不得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遵守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再贷款的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银行借款合同的利率由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内确定,不得突破其上限。突破的,突破部分无效。

2.贷与人的权利。

(1)在借款的返还日期到来时收回贷款的权利及按期收取利息的权利。

(2)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利,了解借款的金融机构或企业的有关经营、计划执行等情况的权利。经检查发现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与人可督促借款人限期纠正,纠正不力的,贷与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借款人的义务。(www.xing528.com)

(1)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义务。若不履行此义务,则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按照约定用途正确使用借款的义务。

(3)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按《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再贷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定期及时向开户的人民银行报送本行会计报表、信贷、现金计划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4)按照约定的日期、利率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若未约定借款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不能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若借款期限不满1年,借款人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若借款期间为1年以上,借款人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借款人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期、数额要求贷与人提供贷款的权利。

(2)要求展期的权利。借款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可以在借款期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在再贷款合同中,按《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第2款之规定,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续展期限不超过原定期限。

(3)提前归还借款的权利。借款人可否提前偿还借款,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借款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取得贷与人的同意,否则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计付利息;另一种观点认为,借款人有权提前归还贷款。其理由有:①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既不损害贷与人的利益,又有利于资金的流通;②借贷的期限原本是为受贷人而设的,借款人提前还贷,也就是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法律不能限制当事人放弃自己的利益,只要该放弃行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基于以上两点,该观点得出如下结论: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时,贷与人不能拒收,并且贷款利息应当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本书基本赞同后一观点,但对其适用应给予必要的限制:即在此问题上首先应实行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只有对此问题无约定时,才能将借贷期限解释为借款人的期限利益,适用上述第二种观点的见解(我国《合同法》第208条亦采如此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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