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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立法状况|合同法学(第4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由于经济上的集中、政治上的集权、法律上的虚无主义,在这长达30年的历史中,我国合同立法几乎一片空白。至此,在我国合同立法体系中形成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修订后的经济合同法修改了立法目的,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的合同;废除了由行政机关确认合同无效的制度,简化了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程序。

我国合同立法状况|合同法学(第4版)

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由于经济上的集中、政治上的集权、法律上的虚无主义,在这长达30年的历史中,我国合同立法几乎一片空白。在这30年中,公有经济领域中的财产流转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几乎完全依靠行政指令进行;而被压缩在极其狭窄范围内的个人财产流转则依靠相传的习惯。当然在这30年中,也有过经济政策稍为宽松、曾以行政条例和规章对合同作过一鳞半爪规定的时期(如建国初期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八字方针的时期),但是更有过猛刮“共产”风、极“左”思潮严重泛滥的时期,如“大跃进”和十年动乱。在这30年中,我国商品交易和合同立法的状况不仅不能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就是与被斥为修正主义苏联和东欧各国相比也相形见绌。从1950到1956年,为了恢复国民经济,开展有计划的经济建设,适应当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结构,国家在经济领域广泛实行合同制度。至1956年,中央各部委总共制定了40多件合同法规。在1956年12月完成的民法草案中,也设有合同通则性规定及买卖等16种合同。1958年以后,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中国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作为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合同制度被取消。虽然从1961年开始,中国又把恢复和推广合同作为调整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并制定了许多合同法规,但1966年以后,合同制度再次被废弃。

1978年以后,中国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经济体制改革,合同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重新被人们认识。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纠正了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开始了由集中计划体制向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过渡的改革。1981年12月13日,我国制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合同的第一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迈出了用法律而不是用行政条例或规章来规定合同的可喜的第一步。此后,国务院依据经济合同法,于1983至1986年间,制定和批准发布了12个合同条例或实施细则,中央各部委也制定了许多有关合同的规章。1985年3月21日,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至此,在我国合同立法体系中形成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除三个合同法及其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细则和适用意见、解答外,1986年4月12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其第五章第二节中对债和合同作了原则性规定;另外,后来的《海商法》、《保险法》、《铁路法》、《著作权法》、《票据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等也设有有关合同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也是我国合同法渊源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交易、激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未能解决中国合同法制不完备的问题。这是因为:①原合同法体系缺少系统科学的合同总则性规定。民法通则中有关合同的内容,尚无法作为合同法的总则适用。实际上,《民法通则》对三个合同法并没有起到“统”的作用。②三部合同法针对的是三个不同关系,内容不一致,存在空白、中间地带。③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主体呈多种所有制形式,如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企、私营、个体工商户、农户,是多元化的主体。三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未能覆盖社会的全部经济生活,对经常地大量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缺乏规范。此外,95%以上的商品流通靠市场调节,“经济合同”概念失去意义。④合同规定的种类过少,不足以规范各种经济交往。⑤三部合同法对各种合同规定得过于简略,不仅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难以适用,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适用合同法也时常发生困难。除此之外,对国家计划的过分强调,对合同当事人的限制太多,立法技术上的不成熟,许多重要制度的遗缺,各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也是中国合同法制中存在的问题。(www.xing528.com)

1987年国家立法机关开始了对中国有关合同最主要的法律即经济合同法的修订工作,并产生过若干个修订草案。主要有两种修订意见:①将其修订为合同法总则;②以原法律为基础,删除计划性和行政干预过强、显然不适合现代经济生活的内容,待时机成熟,再制定统一合同法。1993年9月2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采纳了后一种意见。修订后的经济合同法修改了立法目的,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的合同;废除了由行政机关确认合同无效的制度,简化了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程序。对于其他内容,则无大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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