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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案例: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及费率分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时,《调整报价书》中混凝土工程间接费仍为人工费的120%。但在1996年7月21日形成的《补充协议》中将混凝土工程间接费取费规定为直接费的17%,《补充协议》并规定:合同各部分之间出现矛盾时以《补充协议》为准。经过双方反复协商,最后业主同意混凝土工程间接费按直接费的17%计取并调价,并与1999年3月9日形成会议纪要而肯定,自此索赔成功。此项索赔是涉及合同文件组成问题的索赔。

工程索赔案例: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及费率分析

【案例背景】

水电站工程由业主于1996年6月发出招标通知,其中规定,投标单位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电基字(1986)第81号]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994]284号文做标,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994]284号文规定混凝土间接费按人工费的120%计取,因此承包商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做标。经过严格的竞争投标,最后,某承包商中标。1996年8月承包商根据双方谈判结果,形成了《调整报价书》送交双方签章,作为合同的价款部分。此时,《调整报价书》中混凝土工程间接费仍为人工费的120%。但在1996年7月21日形成的《补充协议中将混凝土工程间接费取费规定为直接费的17%,《补充协议》并规定:合同各部分之间出现矛盾时以《补充协议》为准。这样在混凝土工程间接费问题上,《补充协议》同原《调整报价书》出现矛盾。经计算,按《补充协议》规定的直接费的17%结算,将比原合同价有所提高。

【问题提示】

在一项工程中,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很多,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发生歧义和矛盾时,究竟以哪种合同文件为准?

【分析与评价】(www.xing528.com)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合同文件的缺陷,承包商立即提出索赔意向,要求混凝土工程间接费按直接费的17%计取并调整单价,其理由是,《补充协议》是最后形成的合同文件,本文件规定当合同文件各部分出现矛盾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最初,业主以国家文件中混凝土间接费从未取到直接费的17%为由而拒绝调价,认为这种高比率取费不可思议,并且声称这个17%不知从何而来。但是由于合同的《补充协议》为业主起草审核的,对此业主又无言以对。经过双方反复协商,最后业主同意混凝土工程间接费按直接费的17%计取并调价,并与1999年3月9日形成会议纪要而肯定,自此索赔成功。

此项索赔是涉及合同文件组成问题的索赔。按合同示范文本惯例合同正文优先于附件或附录,在工程索赔中,当两类合同文件发生歧义时,以前者规定的解释为准。但在这里《补充协议》不属于合同的附件或附录,而是协议书的补充部分,是新的合同正文内容。由于该案例规定了合同文件发生矛盾时以《补充协议》为准,那么《补充协议》就具有优先的解释顺序和执行条件。再则由于业主自身的疏忽造成了合同的漏洞,这种合同缺陷的责任也是其无法推脱的。此外,承包商善于利用合同文件条款的优先解释顺序,争取自身应有的权益更是值得称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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