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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纠纷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虽然聘用协议中有“王晓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陈永亮同意”的规定,但是投资人对受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山东聊城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纠纷解决方案

【案情简介】

2000年3月12日,陈永亮出资人民币5万元向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3月31日,该个人独资企业永亮化工厂登记成立。陈永亮为了独资企业可以健康发展,逐渐壮大成为地方明星企业,高薪聘请了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王晓东管理独资企业的各种事务,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中规定,王晓东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月薪3000元,凡王晓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陈永亮同意。

2000年5月1日,王晓东因为与陈永亮的意见相左,因此在没有经过陈永亮的同意的情况下,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向山东聊城的一家化工企业购入3万元的原料,该企业没有与陈永亮打过交道,以为永亮化工厂是王晓东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

王晓东和陈永亮对王晓东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向山东聊城的一家化工企业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发生了争议。

法律分析】

王晓东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虽然聘用协议中有“王晓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陈永亮同意”的规定,但是投资人对受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山东聊城的企业。

【法律小贴士】(www.xing528.com)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19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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