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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变更。个人独资企业有权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

第二,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唯一所有者。

第三,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解散、终止和管理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法》适用于按照行政法规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仅限于一个自然人举办的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可以申办科技创业型的个人独资企业),其余人员都可以申办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根据其经营范围或从事的行业来定。但是,在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公司的字样,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公司才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有投资人申报出资。申办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验资机构验资,并且出资的资本也不设最低限额。但是申请人必须做到如实申报,除货币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也属于申报范围。

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指业主,另一方面指雇工。根据法律规定申办个人独资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只要与生产经营相适应就可以,登记机关不作人数限额规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1.提交文件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审核发照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变更。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的出资要求非常宽松,因为投资人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除用企业财产偿还外,不足部分还要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如果投资人在申请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事务管理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有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两种形式。(www.xing528.com)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实、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基本权利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招用职工时,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独资企业有权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违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否则,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四、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是指投资人依照法律规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有投资人自行清算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两种。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如在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返还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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