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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情形解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即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本案中赠与合同经何某和王某的协商一致已经于2010年7月3日成立,但是在交付财产之前,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2010年7月15日,何某拒绝交付自行车的意思表示就是任意撤销权的行使。

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情形解析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3日,新乡村村民何某和王某一同到县城购物,某商场正在进行促销活动,何某看中了一款新型洗衣机,售价1500元,比市面上的价格便宜了近千元,而且还有抽奖机会,中奖结果在10天后公布。但是,何某身上只有1000元现金,于是向王某借了500元,并对王某承诺,如果能够中到一等奖,就将家中的一台自行车送给王某。王某遂将身上500元现金借给了何某。何某购买了新型洗衣机,同时参与了现场抽奖。10天后开奖,何某果然中了一等奖。2010年7月15日,王某去何某家中取自行车。何某只归还了500元,不愿意将自行车交给王某。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王某认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双方约定的条件也已经满足,何某有义务遵守约定将自行车送给自己。何某则认为,赠与应当自愿,现在自己不愿意送是他的权利。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赠与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问题。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撤销赠与行为的权利。因任意撤销权依赠与人之意思表示,如无一定的条件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主要是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条件和不允许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条件: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即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而言,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撤销;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需在登记之前撤销。若赠与标的物为已交付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一部分已交付或登记,则仅可就未交付或未登记部分撤销,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

(2)不允许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一是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公共事业所作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www.xing528.com)

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允许行使任意撤销权。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这类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本案中赠与合同经何某和王某的协商一致已经于2010年7月3日成立,但是在交付财产之前,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何某与王某的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尚未交付自行车,因此,该赠与合同尚未生效,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2010年7月15日,何某拒绝交付自行车的意思表示就是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故本案中何某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法律小贴士】

赠与作为一种合同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只有赠与人表示赠与的意思,而无对方愿接受的意思表示,或者只有人愿意接受赠与,而无人愿意赠与的意思表示,不发生赠与。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但是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交付或者办理过户登记。实践中,应当注意赠与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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