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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终止及撤销权行使的规定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赠与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所谓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生效后,在发生法定事由,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有权撤销赠与时,因撤销权的行使而撤销赠与。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合同的终止及撤销权行使的规定

赠与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不论何种理由可任意撤销赠与。依《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即为任意撤销。所谓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生效后,在发生法定事由,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有权撤销赠与时,因撤销权的行使而撤销赠与。

(一)赠与法定撤销要件

1.因受赠人的行为

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所谓严重侵害,可以从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等各方面分析。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但受赠人虽有扶养义务而无扶养能力不能履行的,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附义务赠与的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请求其履行,也可以撤销赠与。这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1年内有效。

2.因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恶化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撤销赠与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但非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发生赠与的撤销。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的行使方法及效力

撤销权人行使赠与的撤销权,应当通知受赠人,撤销通知到达受赠人时生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赠与撤销权行使后,赠与物未交付的,赠与人无须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拒绝交付;赠与物已交付或者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赠与人可以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受赠人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赠与物。

案例分析

[案情]

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某所贫困小学,以供其改善教育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只是提出一条件,需其公司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时,才能提取2万元作为赠与财产,期限为5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甲去世后其公司由其弟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两年以来,某小学催问多次,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100万元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司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干涉,并提出撤销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起争执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的失误导致乙的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边缘。

[问题]

本案涉及以下问题:①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②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③乙是否可以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赠与?(www.xing528.com)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赠与合同一般为无偿单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在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的效力:①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生效;③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合同才具有效力。

赠与合同的撤销: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④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

(1)乙无权撤销该项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将赠与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一类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这类赠与不能撤销。本案中乙的赠与对象是贫困地区的小学,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撤销的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

(2)该小学可以要求乙支付赠与的财产,并且可以在赠与义务范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无偿转让给乙之子的财产的行为,以保证赠与义务得到履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撤销权,所以该小学可以在赠与债务的范围内撤销乙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3)已经过去两年的赠与义务形成的债务,乙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的赠与义务可以不再履行。因为该项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而且乙事先的利润降低等只是恶意阻止赠与条件的成就,所以不能以该理由为撤销赠与的理由。乙应履行其不履行赠与义务而形成的现实债务。但该公司现在真的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乙在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4)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问题]

应特别注意赠与合同的分类区别以及当事人对赠与合同的约定,还要注意赠与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处理由此引起的纠纷。

(案例来源:http://www.cnfal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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