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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合同的签署、终止和无效条款规定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双方或其代理人需共同签署书面许可合同。许可合同终止后,缔约双方应告知登记官,登记官将其在登记簿中予以登记。第45条许可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如果许可人在工业或商业领域,对被许可人施加非本章赋予其权利的限制,或者不必要的权利保护措施,则许可合同中的条款应视为无效。被许可人无需继续按照许可合同向许可人缴纳规定费用,并有权要求许可人偿还已缴纳的费用。

许可合同的签署、终止和无效条款规定

第41条 许可合同的含义

(1)本章中,“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许可人)授予他人或单位(被许可人)的合同,以便其行使第36条第(1)款(a)项及第(3)款所列举的权利。

(2)合同双方或其代理人需共同签署书面许可合同。

第42条 记入登记簿

(1)许可人可以按照部长的规定,向登记官申请在登记簿中登记相关条目,以便他人获得其专利的许可。

(2)上述条目在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后,任何人可通过登记官向许可人申请许可。

(3)双方缔结许可合同后,应告知登记官,登记官将其在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4)登记官在收到合同双方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及规定的费用后,应按照缔约双方的意图,将涉及合同的事项记入登记簿。

但不得强制要求缔约双方公开或强制记录其他涉及该合同的事项。

(5)许可合同终止后,缔约双方应告知登记官,登记官将其在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6)许可人可以按照部长的规定,向登记官申请撤销根据第(1)款登记的条目。

(经第A648号法案第23条替换)

第43条 被许可人的权利

(1)除非许可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被许可人可以在马来西亚境内行使第36条第(1)款(a)项及第(3)款所列举的权利,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利用该发明。

(2)除非许可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被许可人不得许可第三方在马来西亚境内行使第36条第(1)款(a)项及第(3)款所列举的权利。

第44条 许可人的权利

(1)除非许可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许可人可以通过许可合同授权第三方行使第36条第(1)款(a)项及第(3)款所列举的权利。

(2)如果该合同为独占许可合同,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许可人不得通过许可合同授权第三方行使第36条第(1)款(a)项及第(3)款所列举的权利。

第45条 许可合同中的无效条款(www.xing528.com)

如果许可人在工业或商业领域,对被许可人施加非本章赋予其权利的限制,或者不必要的权利保护措施,则许可合同中的条款应视为无效。

(经第A648号法案第24条修订)

但是,下列各项不构成本条所指的限制条款:

(a)限制被许可人利用专利发明的范围、程度、期限、地域或相关产品质量及数量;

(b)要求被许可人遵循义务,避免任何可能有损其专利合法性的行为。

第46条 未被授权的专利申请或无效的专利

许可合同期限届满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a)专利申请被撤回;

(b)专利申请最终被驳回;

(c)专利被放弃;

(d)专利被宣告无效;

(e)许可合同无效。

(经第A648号法案第25条修订)

被许可人无需继续按照许可合同向许可人缴纳规定费用,并有权要求许可人偿还已缴纳的费用。但是,如果许可人可以证明在所有情况下,特别是在被许可人已从许可中获取实质利益时,偿还已缴纳的费用缺乏公平性,则许可人无需偿还或仅需偿还部分已缴纳费用。

第47条 许可合同的期满、终止或无效

登记官应:

(a)如果认为已登记的许可合同期满或终止,经缔约双方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将其在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b)根据本章规定将许可合同的期满、终止或无效在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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