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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本金中扣除利息?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后,梁季春支付两个季度的利息共9000元给黄碧虹。因梁季春未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原告黄碧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梁季春、苏云林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案中被告梁季春前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均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共计10500元,违反了《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故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89500元返还并计算利息。

如何从本金中扣除利息?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30日梁季春以投资生意为由向黄碧虹借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定于2009年10月30日还清,期间每个季度支付利息4500元,并预先扣除第一个季度的利息4500元,梁季春实际借到款项45500元,但梁季春出具给黄碧虹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黄碧虹人民币50000元。事后,梁季春支付两个季度的利息共9000元给黄碧虹。2009年8月8日梁季春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黄碧虹借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4%,限于2009年11月8日还清,并预先扣除利息6000元,梁季春实际借到款项44000元,梁季春出具给黄碧虹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黄碧虹人民币50000元。梁季春先后两次实际借到黄碧虹借款共计89500元。

另查明,梁季春与苏云林于1984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24日双方到平果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黄碧虹与苏云林系同事关系。因梁季春未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原告黄碧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梁季春、苏云林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贷款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在法律上有没有效力?在一般情况下,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几次支付的。但实践中,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或者其他目的,在交付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借到的资金实为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扣除利息后的数额。例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5万元,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50元,贷款人在交付借款时仅向借款人支付49950元。《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①提前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使得借款人获得贷款实际上低于合同约定的本金,但是利息却是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本金计算的,如果按照利息与借款人实际取得的贷款计算利率,实际上等于贷款人提高了利率。②借款人要使用贷款生产经营,若预先扣除利息,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但支付的利息却等于运用较大资金获得较大利润下支付的利息。这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③在确定借款利息的时候,贷款人会考虑到贷款风险,也就是说贷款风险是贷款利息的一个决定因素。但是在考虑贷款风险确定利率之后,贷款人却又通过预先扣除利息来降低贷款风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www.xing528.com)

因此,如果贷款人预先扣除利息,可能导致以下后果:①贷款的本金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②利息的计算基础为实际借款。

本案中被告梁季春前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均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共计10500元,违反了《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故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89500元返还并计算利息。被告梁季春向原告借款时梁季春与苏云林系夫妻关系,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由两被告偿还其借款,理由充分,但应以实际借款89500元为准。

【法律小贴士】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只能以实际借款的数额为基础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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