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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论: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之,贷款诈骗罪与采取欺诈手段贷款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属数额犯,只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1.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冒名贷款的金融机构信贷人员自批自贷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论处,而不应定贷款诈骗罪。

金融犯罪论: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贷款诈骗罪与采取欺诈手段贷款行为的界限。现实生活中,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归还。对这种行为,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察:

(1)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对不能还款、无法履约不是明知的心理态度。

(2)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来讲,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按贷款合同限定用途使用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了贷款,一般说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即使发生了不能归还的事实,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行为;其次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贷款到期后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若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没有诈骗的故意。也就是说,不赖账不等于就一定没有诈骗的故意。

总之,贷款诈骗罪与采取欺诈手段贷款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客观上又实施了欺诈行为的,才构成贷款诈骗罪。(www.xing528.com)

2.贷款诈骗罪与一般贷款欺诈行为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数额较大。贷款诈骗罪属数额犯,只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而一般的贷款欺诈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由于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故不作犯罪处理,但可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二者共同之处在于:客观上均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主观上均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犯罪领域也更加广泛;而贷款诈骗的犯罪手段仅指刑法第193条所列举的5种法定情形,犯罪领域较为特殊。

2.贷款诈骗罪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批自贷、冒名贷款行为的界限。这里所称“冒名贷款”分两种情况:一指虚构实际没有责任能力的贷款申请人,以其名义骗取贷款的行为。贷款人用的是假名,或用已死亡、销户人的名义申请贷款,行为人没有偿还贷款的打算。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冒名贷款的金融机构信贷人员自批自贷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论处,而不应定贷款诈骗罪。二是指行为人冒名贷款时,首先造成他人对贷款的需求,然后擅自向他人放贷转嫁个人债务。这种行为表面上是其他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实际上是自批自贷行为人骗取银行、他人的财产,因而,其行为应区分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和打算,来具体确定是挪用公款还是贪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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