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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的类型与制裁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滥用诉权包括滥用诉讼权利、诉讼欺诈、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即指当事人对管辖异议权、回避申请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等诉讼权利的滥用。狭义的滥用诉权仅指对起诉权的滥用,诉讼欺诈与恶意诉讼均是对起诉权的不正当使用,故广义的滥用诉权包括诉讼欺诈与恶意诉讼。前述规定只解决了恶意串通之滥用诉权的制裁,对于其余的滥用诉权制裁措施缺失的问题,是今后民事诉讼法典应予完善的。

滥用诉权的类型与制裁

立案登记制的施行在解决 “起诉难” 的同时,也带来了滥用诉权的新问题。

滥用诉权包括滥用诉讼权利、诉讼欺诈、恶意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权后,即产生了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的诉讼权利。滥用诉讼权利即指当事人对管辖异议权、回避申请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等诉讼权利的滥用。因此,滥用诉权与滥用诉讼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广义的滥用诉权包括滥用起诉权与滥用诉讼权利。狭义的滥用诉权仅指对起诉权的滥用,诉讼欺诈与恶意诉讼均是对起诉权的不正当使用,故广义的滥用诉权包括诉讼欺诈与恶意诉讼。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诉讼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或事实或者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损害他人利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恶意诉讼是明知自己显然没有或者根本没有胜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但为达到非法目的或者侥幸希望或试图使法官错误判定自己有胜诉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从而达到非法目的。[20]如民事主体在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基础上对新闻媒体提起诉讼以达到提高知名度的非法目的,或者侵害既判力的重复性诉讼。[21](www.xing528.com)

针对诉权无障碍保障之滥用诉权弊端,各国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制。1896年,英国制定了全世界第一部专门规制滥诉的法律——《滥诉法》 (Vexatious Actions Act)。该法作为规制滥诉的样本传播到了许多英联邦国家以及深受英国法影响的国家,比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南非、爱尔兰以及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等美国的几个州,均借鉴该法制定了相应的规制滥诉的法律。《英国最高法院诉讼规则》 同时规定,如果诉讼文件是骇人听闻的、荒谬的、折磨人的,这种起诉就是不可接受的,构成了滥用诉权。在美国法中,将滥用法律诉讼规定为侵权行为,通过庭前证据开示认定滥讼,滥诉人最终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受损方可以向恶意诉讼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其予以补偿。1977年的 《美国侵权法重述》 (第2次) 第682条规定,为了非法的目的滥用诉权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责任。[22]法国则规定:以拖延诉讼方式或者以滥诉方式进行诉讼者,得科处100法郎至10 000法郎的民事罚款,且不影响有可能要求的损害赔偿。诉权是一种保护各种权利的特权,因此,应当让当事人享有某种豁免权。因此,原先判例认为,一般情况下,故意标准是判断滥用的标准,即当事人有恶意行为或者怀有恶意时,至少只有在构成欺诈的严重错误时,才会引发赔偿。但现在判例认为,一般的过错行为,可以受到指责的轻率行为,足可构成滥用诉权。

我国2012年修订的 《民事诉讼法》 对于滥用诉权的部分情形进行了规定,如第112条中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及第113条中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其请求可能会被驳回,或者承担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前述规定只解决了恶意串通之滥用诉权的制裁,对于其余的滥用诉权制裁措施缺失的问题,是今后民事诉讼法典应予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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