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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权的行使与注意事项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诉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起诉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则是向作出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对于民事裁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上诉状是当事人表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书面表现形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依据。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

上诉权的行使与注意事项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审理请求,要求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一种诉讼行为。上诉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上诉权的行使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启动第二审程序的唯一依据。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目的,旨在要求上级人民法院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诉与起诉虽然都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但两者在发生原因、诉讼管辖、法律效果等方面有较大的不同,需要将两者区分开来。两者存在的区别主要有:①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起诉的原因是当事人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因而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求得司法保护;上诉的原因则是当事人认为一审未生效裁判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违法等情形,因而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审查、撤销或变更。②时间要求不同。起诉是当事人的法定诉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是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上诉则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期限。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同。起诉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则是向作出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④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起诉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会引发第一审程序;而上诉符合法定条件,则引发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提起上诉,发动第二审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都可以对之提起上诉。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所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对于民事裁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

2.必须有适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人是指依法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则是与上诉人上诉请求有利益冲突的、没有提起上诉的案件当事人,通常包括上诉人的对方当事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的应当是依据一审判决享有实体权利或者承担实体义务的人,具体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终结诉讼的情形之外,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一般情况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比较容易:不服一审裁判而提起上诉的一审当事人就是上诉人,而被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一审当事人就是被上诉人。但实务中常出现一些特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以下几种情形应作具体处理:

(1)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彼此之间互为被上诉人,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www.xing528.com)

(2)共同诉讼中,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可以独立地行使上诉权,其上诉行为仅对自己有效,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全体提起上诉,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其中一人提起的上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的,对全体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而其他人不上诉时,按下列方法确定诉讼地位:①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②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③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如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向乙和丙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向乙和丙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本案中,二审法院确定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应该是,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均为被上诉人,因为报社对一审判决中与甲和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均有意见。

(3)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3.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上诉期间分别为15天和10天。由于判决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裁定一般只涉及程序问题,所以与裁定相比,对于判决是否上诉,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考虑时间。

上诉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时间段,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不行使上诉权,则上诉权丧失,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期间的计算,应当从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的次日起算。各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时间不相同的,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算。普通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间,应当以共同诉讼人各自收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开始分别计算;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间,从最后一个共同诉讼人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计算。在代表人诉讼中,法院可将判决书、裁定书直接送交其代表人签收,从代表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算。

4.必须提交上诉状。上诉状是当事人表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书面表现形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依据。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的,视为没有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副本。根据《民事诉讼法》165条的规定,上诉状应当具备以下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②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③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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