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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双重含义与实体行使的对象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原告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原告的起诉;如果原告不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行使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针对的对象,不是人民法院,而是对方当事人。

诉权的双重含义与实体行使的对象

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请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权利。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针对的对象,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人民法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际上就是司法保护请求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对于原告而言,主要是指起诉权。原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其之所以能够将民事纠纷提交给人民法院审判,原因就在于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原告的诉权表现为起诉权,包括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如果原告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原告的起诉;如果原告不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对于被告而言,主要是指答辩权。被告没有向法院起诉,其之所以能够进入诉讼程序,成为诉讼主体,原因就在于其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被告的诉权表现为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的权利,包括答辩、异议等。从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时起,被告就产生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有权对原告的起诉提出自己的意见。

起诉权和答辩权不仅表现在诉讼开始的阶段,在整个审判程序甚至执行程序中都存在起诉权和答辩权的交错。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据民法,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权利请求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针对的对象,不是人民法院,而是对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相当于民法上的请求权和抗辩权,只不过这些权利不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而是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于原告而言,主要是指请求权。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不是空洞地请求启动诉讼程序,而是通过起诉提出自己的实体权利请求。经过审理,如果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合法、有根据,就说明原告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该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不合法、没有根据,就说明原告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于被告而言,主要是指抗辩权。被告基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防御和对抗。经过审理,如果被告的反驳合法、有根据,就说明被告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的反驳不合法、没有根据,就说明被告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该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可以是请求权,当被告享有请求权性质的实体诉权时,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诉权的双重含义,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联系(www.xing528.com)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手段。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只有通过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够进入司法领域。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无法得到保护。

(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目的。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并不仅仅是为了进入到诉讼程序之中,而是通过诉讼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必定是空洞的。

(3)从权利产生的基础看,二者具有一致性。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基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基础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而产生,例如,基于物权可以产生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同样是基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基础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而产生了寻求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4)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于当事人来讲,同等重要,不可分割,二者的结合才构成诉权的完整含义。

2.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区别

我们对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这对抽象的概念,可以运用以下几个具体的标准进行区别:

(1)从权利的法律依据看,一般来讲,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实体意义上诉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我国也有民法规定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立法例,如《合同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从权利请求的对象和内容看,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请求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内容是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和进行审判程序;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请求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内容是要求对方当事人满足自己的实体权利请求。

(3)从权利性质看,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私法意义上的请求权或者抗辩权,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公法意义上的请求权,属于一种特殊的请求权。

(4)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次序和阶段看,人民法院首先审查当事人是否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这个审查一般在立案阶段进行;如果当事人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再进一步审查哪一方当事人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这个审查在立案之后的法庭审理中进行。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5)从人民法院判断诉权是否存在的方式看,对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的方式进行判断;对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当用判决的方式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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