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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抗诉权的总体特点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抗诉制度运行的总体特点主要反映于抗诉案件的办理情况,这可以从数量、质量两个方面来进行考察。由此可知,真正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总量较小。由此可知,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总量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抗诉权运用频率的减少,检察监督的辐射力减小,以及抗诉功能的弱化。可以看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改判率平均在30.02%。

探析抗诉权的总体特点

抗诉制度运行的总体特点主要反映于抗诉案件的办理情况,这可以从数量、质量两个方面来进行考察。下面,笔者分别以刑事抗诉、民事行政抗诉为例来分析。

(一)从数量而言,抗诉案件总量较小

在刑事抗诉中,从纵向比较来看,以某省Z市检察机关2003年至2006年提起公诉案件与提起抗诉案件的工作数据为例(见表4-1)。四年来,该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总数四年来分别为5330件、5833件、5913件、6441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提起抗诉是案件由7件、11件、13件增长到14件,其抗诉比率也在不断提高,从1.31‰提高到2.17‰。但是从公诉案件增加的总量与抗诉案件的总量来看,抗诉案件总量较小,每年都没有超过15件,抗诉案件的比率仍低于高检院提出的5‰警戒线。[4]

表4-1 某省Z市检察机关2003年至2006年提请抗诉案件情况表[5]

从横向比较来看,以某省D市人民法院2009年至2013年刑事再审案件提起主体的情况为例(见表4-2)。五年来,该市共审理刑事再审案件30件30人,单纯由法院自行启动的有11件,占36.67%;公安局、看守所、监狱、案外人启动的有13宗,占43.33%;当事人、近亲属申诉启动的有4件,占13.33%;检察院抗诉的仅有2件,占6.67%。其中,在法院、公安局、看守所、监狱、案外人启动的24件案件中,检察机关介入了5件,但没有抗诉只出具了再审检察建议或公函,导致检察机关抗诉“隐形”化。由此可知,真正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总量较小。

表4-2 某省D市2009年至2013年刑事再审案件提起主体情况表[6]

在民事行政抗诉中,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数据(见表4-3)为例。

从2006—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的情况来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的数量是逐年上升,而其中提起抗诉的案件却呈下降趋势,五年来抗诉案件占立案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2.7%;31.9%;31.8%;27.8%;14.9%,其平均比例只有27.82%。由此可知,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总量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抗诉权运用频率的减少,检察监督的辐射力减小,以及抗诉功能的弱化。

表4-3 2006—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情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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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的全国范围内的抗诉案件数量的情况过于宏观的话,那么下面以某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情况(见图4-2)为例进行分析。

图4-2 某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结案件与提出抗诉案件的情况[8]

从图4-2显示的办结案件数量来看,其基本是呈上升趋势,而从提出抗诉案件的数量来看,其基本是呈下降趋势。五年来提出抗诉案件占办结案件的比例分别为:22.8%;20.4%;24.5%;10.5%;9.1%,其平均比例为17.46%。由此可知,该省反映的情况与全国的情况是一致的。

(二)从质量而言,抗诉案件质量不高

在刑事抗诉中,如上面提到的某省Z市人民检察院2003年至2006年提起抗诉案件的工作数据(见表4-1)。四年来,该市检察机关提请刑事案件抗诉意见被采纳的比例分别是85.7%,81.8%,38.5%,64.3%;撤回抗诉的比例分别是0,9.10%,7.70%,14.29%;不支持抗诉的比例分别是14.3%,9.10%,53.8%,21.4%。可以看出,2003年至2006年抗诉案件意见采纳率每年都在下降,撤回抗诉、不支持抗诉案件总体比率每年都在上升,其中2005年的不支持抗诉案件占提起抗诉案件的一半以上,2006年抗诉案件质量虽有所提升,但整体上抗诉案件质量不甚理想,以抗诉促进公正执法的总体效果不是很好(见图4-3)。

图4-3 某省Z市检察机关2003年至2006年提请抗诉、撤回抗诉与不支持抗诉案件比例情况[9]

同时,该市自2003年至2006年间,对自侦案件提出抗诉的质量也不太理想。从提出抗诉的自侦案件的总量来看,四年分别为2件2人、2件2人、3件3人、3件3人,而其中抗诉案件被采纳的分别为1件1人、1件1人、0、1件1人,从意见被采纳的抗诉案件占提起抗诉案件的比率来看,四年分别为14.3%、9.10%、0、7.14%,可见,尽管该市对自侦案件每年都有2件以上提起抗诉,但抗诉案件的采纳率每年都在下降并都在低比例徘徊,2005年自侦案件抗诉采纳率为零(见图4-4)。

图4-4 某省Z市检察机关2003年至2006年提请抗诉案件中自侦案件结案处理情况[10]

在民事行政抗诉中,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理情况的数据为例分析(见表4-3)。可以看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改判率平均在30.02%。如果将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作为对检察机关抗诉意见采纳的话,那么其所占抗诉案件的比例也平均在34.54%(34.4%,29.9%,36.4%,32.3%,39.7%),而撤诉、维持原判和其他处理的比例则高占65.46%。因此,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效果总体不佳,抗诉案件的质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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