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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行使的限制与形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已述及,形成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其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关系之稳定威胁至极,因而原则上不允许对权利人行使权利设置条件或期限。其三,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权力行使的限制与形成

依私法自治原则,形成权的行使自应依权利人的自主意思,原则上不受任何干涉,然衡诸民法思想,社会的权利思想渐成主流,尤其是形成权具有特殊效力,因而对其有所限制,自在情理之中。对形成权的限制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

1.一般限制(外部限制)

形成权之行使首先要受到外部限制。所谓外部限制,就是在保证形成权可自由行使的前提下,以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对形成权行使加以限制。当然这种限制是权利行使的通则。具体到民法制度上,如对形成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也就是除斥期间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三类:就个别形成权,设有存续期间(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0、93、365条),惟其期间多较消灭时效为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明定若干形成权的行使未定期间者,于他方当事人催告后,逾期未行使时,形成权消灭;未设有存续期间或催告的规定,如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但无论何种情形,均有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30]

2.特殊限制(内部限制)

其一,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这也是基于形成权的特殊效力而作的限制。前已述及,形成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其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关系之稳定威胁至极,因而原则上不允许对权利人行使权利设置条件或期限。正所谓“既然形成权相对人必须接受他人行使形成权的事实,那么不应该再让他面临不确定的状态了”[31]。如我国《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系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者,不在此限”[32]。其二,形成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间约定的条件(《合同法》中承揽合同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例外)。其三,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58条第3项规定:“解除契约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销。”笔者认为,该条中的“撤销”实该为“撤回”。

[1]本文曾发表于《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系与陈军勇(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2004级硕士研究生)合作(由其执笔、构思),今收入本书乃基本未作更动。

[2]申卫星:“形成权基本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0卷),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2页。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4]林诚二:“论形成权”,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89—90页。

[5]韩忠谟:《法学绪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页。

[6]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3版,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页。

[7]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4—95页。

[8]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235页。

[9]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7—88页。

[10]芮沐:《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民总债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5页。

[11]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6页。

[12]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4—95页。

[13]梁慧星:《民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9—82页。

[14]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www.xing528.com)

[15]汪渊智:“形成权理论初探”,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16]芮沐:《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民总债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17]汪渊智:“形成权理论初探”,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第97页。

[18][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19]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20]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4页。

[21]申卫星:“形成权基本理论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0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22]芮沐:《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民总债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2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0页。

[24]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页。

[2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页。

[26]林诚二:“论形成权”,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74页。

[27]芮沐:《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民总债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

[28]芮沐:《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民总债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

[29][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页。

[30]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8—99页。

[31][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3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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