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证监会行使事后执法权力总体情况

证监会行使事后执法权力总体情况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监会是否在实践中使用事后执法权力?证监会对86起案件进行了正式调查,其中51起为内幕交易案件,23起为信息披露案件,8起为市场操纵案件。相反,金融危机似乎对中国证监会的执法力度影响不大,在2009~2013年之间,中国的公共执法力度仅有轻微波动。但如果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与分析,结论会有所不同,中国证监会的事后执法力度可能并不像乍看起来这样孱弱。

证监会行使事后执法权力总体情况

证监会是否在实践中使用事后执法权力?笔者在证监会的年度报告中收集了2008~2013年间证监会执法的数据(包括执法行动的数量、罚没金额)。2008年,证监会立案107件,其中34起为内幕交易案,12起为操纵市场案,15起为信息披露案,19起为非法从事证券咨询活动,27起为其他类型的案件,涉及行政罚款和取消市场资格的案件总数为77起,总的罚没金额为3.2亿元人民币[11]2009年,执法案件的数量从107个减少到85个,罚没金额为2.59亿元,证监会对218名个人进行了处罚,并取消了52名市场参与者的从业资格。[12]但证监会的年度报告并未持续且详细地披露执法信息,根据2010年的报告,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进行了87次非正式调查,其中52个调查进入正式的行政立案程序,在其中的9个案件中进行了行政处罚。[13]2011年,证监会查处209起案件,进行行政罚款57项,取消市场参与者资格11项,总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为3.48亿元人民币。同年,证监会进行了70次内幕交易调查。[14]2012年的年报显示,证监会共作了56项行政处罚和8项市场禁止决定,虚假披露案件34起,市场操纵案件10起,内幕交易案件33起,罚没金额为4.37亿元人民币。[15]2013年,证监会的执法强度有明显的提升,当年共进行了79次行政处罚,累计罚没金额为7.82亿元。证监会对86起案件进行了正式调查,其中51起为内幕交易案件,23起为信息披露案件,8起为市场操纵案件。[16]基于以上数据,下一部分将比较中国、美国和英国事后公共执法的情况。[17]

与其他学者的结论相似,美国、中国和英国的证券公共执法存在着巨大差距(图7-1),科菲在论文中指出,“2005~2006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行政处罚的罚金数额超过了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下称FSA)罚金数额的30倍”。[18]比较2002~2004年美国和英国的公共执法产出,杰克逊发现了类似的结果。[19]跨国研究虽然提供了一种直观的关于三个国家证券市场公关执法的比较,但这种方式是粗糙且不准确的。

图7-1 2008~2013年中国证监会、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行政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单位:百万美元)[资料来源为FSA&FCA Enforcement Annual Performance Accounts,SEC Enforcement Quarterly by Sidley’s Securities&Derivatives Enforcementand Regulatory Practice;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2010年,证监会的行政罚款和追缴违法所得的官方数据无法取得)]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范围明显比FSA要窄,FSA是一个混业的金融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保险商业银行拥有监管权。相比之下,中国证监会仅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债券市场拥有监管权,保险和银行业务由独立的机构进行监管。[20]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英国的公共执法产出在2012年和2013年大幅增加,金融危机的压力促使监管者提高了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罚款额,且监管框架也产生了根本性的改革。2013年,FSA分立为两部分:金融行为监管局(下称FCA)和审慎监管局(PRA),[21]FCA拥有事后执法权。从2012年到2014年,FSA及其执法权的继承者FCA共发布了135份最终通告和罚款决定(final notices and fines),并执行了自FSA 2001年成立至2013年底对金融机构的最高罚款额。[22]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SEC与FSA(改革后执法权分配给FCA)在事后执法上体现出的发展趋势是类似的,执法力度都有大幅度增强。相反,金融危机似乎对中国证监会的执法力度影响不大,在2009~2013年之间,中国的公共执法力度仅有轻微波动。但如果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与分析,结论会有所不同,中国证监会的事后执法力度可能并不像乍看起来这样孱弱。一个基本的事实是,2013年底,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市值大约是中国两个证券市场的6倍。[23]因此,观察每万亿市值所对应执法产出的平均值,中美公共执法之间的差距并没有初看时那么显著(图7-2)。此外,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投入要远低于SEC的投入,国际组织的权威调查指出证监会的预算没有根据市场复杂程度的变化而提升,预算是明显不足的,中国证监会拥有的有限资源限制了其执法强度(图7-3)。[24]以上跨法域的横向比较揭示了重要的信息:如果考虑到证监会可得的预算与资源是较为有限的,它的执法强度似乎是差强人意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证监会是否对民营上市公司和国有上市公司实行公平统一的事后监管?(www.xing528.com)

图7-2 中国证监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09~2013年间每万亿美元市值对应的行政罚款和追缴违法所得比较(单位:百万美元)(资料来源同图7-1,这里FSA及FCA的数据未被考虑在内,因为它们的执法产出主要来自针对商业银行业的公共执法,这与中国和美国主要来自证券市场的公共执法产出没有可比性,所以这里仅展示中国和美国监管者的执法数据比较)

图7-3 中国证监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08~2012年的监管预算比较(投入)(单位:百万美元)(资料来源为SEC年度报告和中国证监会年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