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预审制度权力行使主体的优化

预审制度权力行使主体的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预审制度设置的本意就是为了制约侦查权的恣意行使,防止侦查权滥用侵犯公民权利。从国家权力设置角度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与预审制度权力行使主体的要求相吻合。因此,就刑事案件的审前程序,预审制度权力主体设置,检察机关既具备高于公安机关的权力配置,居于公安机关与辩护人中间的法律地位,也具备司法审查证据的职能,审查工作内容也具有同一性质。

预审制度权力行使主体的优化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中包括“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预审制度设置的本意就是为了制约侦查权的恣意行使,防止侦查权滥用侵犯公民权利。从国家权力设置角度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与预审制度权力行使主体的要求相吻合。从检察机关工作性质角度看,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之一,主要职责就是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具备逮捕必要,根据公安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同时负责对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拘留和逮捕都是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性质上具有相似性,同样需要制约。因此,就刑事案件的审前程序,预审制度权力主体设置,检察机关既具备高于公安机关的权力配置,居于公安机关与辩护人中间的法律地位,也具备司法审查证据的职能,审查工作内容也具有同一性质。

另外,法律同时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因此,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预审程序,需要破除检察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弊端。虽然在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但由于检察机关内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依然是上命下从的线性行政模式,没有建立两造对抗,裁判机关居中裁判的三角形诉讼模式。因此建议法院增设与立案庭、刑事审判庭等平级且独立的预审法庭,预审法官与审判法官同样受到回避制度的限制,一方面负责案件的繁简分流,另一方面负责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措施的审查。(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