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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紧急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允许行政紧急权力的存在,在行政法上也有充分的依据。行政法治的核心是政府依法办事,要求政府在处理问题时必须有法律依据,政府的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必要时可以动用军队,这是由军队基本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军队执行行政紧急权力的职能。据此,人民军队执行包括戒严在内的行政紧急权力职责,正是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

我国行政紧急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

(1)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曾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经验,根据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际环境复杂、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将长期存在的基本国情,为及时处理各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人民利益和政权巩固的突发事件,在国务院职权中增加了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内容。这是国务院行使行政紧急权力的宪法根据。1989年3月7日国务院鉴于少数分裂分子不断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制造骚乱,决定在拉萨市实行戒严;以及1989年5月20日鉴于北京市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动乱,决定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都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行政紧急权力。

(2)允许行政紧急权力的存在,在行政法上也有充分的依据。行政法是一个内容浩博的法律部门,它直接体现宪法原则。宪法原则中法治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它在行政法领域则具体化为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的核心是政府依法办事,要求政府在处理问题时必须有法律依据,政府的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越权无效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所谓行政应急性原则,可以看作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越权无效原则的例外和补充,即指行政机关在出现战争、内乱、瘟疫、灾害、事故等紧急状况下,为了国家利益,可以行使紧急权力,以处理国家面临的突发事件和非常事件。在实行法治的国家中,学者们一般用“必要学说”加以解释,即为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了紧急事态的平息与解决,采取某些紧急手段的必要性已经超过形式上的“合法性”时,“必要”在特种情况下可以成为最高的法律。因为国家政权的存在正是实行“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国体难存、法将焉附?因此必要情况下的行政紧急权力的运用正是行政法治原则的体现,正是宪法法治原则的体现,它的正确运用,符合宪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3)在行使行政紧急权力中发挥警察和军队的职能合乎宪法和行政法要求,各国行使行政紧急权力,除了发挥各类主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力量外,特别依靠警察力量和军队力量。通常情况下,由警察力量可以完成任务的,则由警察去完成。许多国家的警察法规对此作出了规定,例如美国有《警察法》《公共秩序法》;日本有《警察法》《警察官执行职务法》《破坏活动防止法》;捷克斯洛伐克有《保安法》;南斯拉夫有《国家安全体制基础法》《关于执行警卫时使用火器和其他强制方式的指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的《关于对拒绝人民警察和人民志愿纠察队队员的合法指示或要求的人员的处理措施的决议》等法律性文件,都对警察在行使行政紧急权力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我国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人民警察执行任务,遇有拒捕、暴乱、袭击、抢夺枪支或其他以暴力破坏治安不听制止的紧急情况,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可见,法律赋予人民警察以必要的行政紧急权力。没有这一权力,就无法保卫人民民主制度,无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www.xing528.com)

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必要时可以动用军队,这是由军队基本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军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负有对内对外两种职能。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军队执行行政紧急权力的职能。例如:联邦德国法律规定,在紧急状态下,必要时可以出动军队;日本法律规定,在发生间接侵略(指由于外国的教唆和干涉而引起的国内大规模内乱和骚动)或其他紧急事态(指若干地区同时发生骚乱或经长期并有明显继续发展趋势的动乱)时,内阁总理大臣认为以一般的警察力量不能维持社会治安时,可命令自卫队全部或一部分实施防卫出动。苏联也有法律规定:在宣布戒严的地区内,在国防以及保障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方面的国家政权机关的一切职能都交给军事当局,军事当局享有实行特别措施的必要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据此,人民军队执行包括戒严在内的行政紧急权力职责,正是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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