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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倒置规则与民事公益诉讼:现状与建议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般证明责任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即法律将属于原告承担的证明责任规定由被告承担。因此,证明责任的承担应当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由检察机关为对方当事人侵犯公共利益行为的违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在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

证明责任倒置规则与民事公益诉讼:现状与建议

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一般实行 “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一般证明责任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即法律将属于原告承担的证明责任规定由被告承担。但是,证明责任倒置规则不能随意适用,只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我国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根据不同的诉讼主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考虑到检察机关具有公诉的职能,享有法定的权力,在收集证据上处于有利地位。因此,证明责任的承担应当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由检察机关为对方当事人侵犯公共利益行为的违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考虑到违法行为实施方在社会中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原告方收集证据的力量明显不足,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与公正,证明责任承担应当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对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原告仍然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从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看,无论是消费者组织还是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都没有对证明责任分配作出特殊规定。以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为例,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大都不高,因为消费者组织不仅要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同时还要考虑地方经济发展问题、投资环境问题,特别是考虑生产经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说到底,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表面看来看似乎只是保护消费者个人利益的问题,但是消费者的范围十分广泛,每一个公民都是消费者,因此,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案件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正因为如此,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难免会投鼠忌器,必须充分考虑消费公益诉讼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www.xing528.com)

除了考虑经营者的利益、地方经济发展问题之外,消费者组织还担负着非常大的举证责任。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有些学者提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甚至可以直接引进美国的 “严格责任制度”,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 《民事诉讼法》 以及修改后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为了平衡各方面利益,在举证责任方面以及产品质量技术鉴定方面并没有作出实质性改变,这就使得消费者组织在公益诉讼过程中不得不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案件涉及的消费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申请权威机构作出鉴定。对于绝大多数消费者组织而言,这几乎是无法承受的负担。[82]《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虽然在证据收集和质证方面作出了规定,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环保组织在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的举证难问题。[83]

从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和长远发展看,涉及法定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由于原被告双方往往在经济和社会地位方面力量悬殊,相比之下,原告的举证能力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工业环境污染的案件中,大部分证据都由被告掌握,并且证据大都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原告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知识和专业知识,向对方收集证据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 “谁主张,谁举证” 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会导致原告在公益诉讼案件中举证困难,胜诉的概率降低。由于收集证据、提供证据比较困难,法定组织和公民个人可能怠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导致制度闲置。因此,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在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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