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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之外原因下的物权取得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地役权可因某种法定事由而取得,是为地役权的法定取得。因用益物权的分割转让而取得地役权。2.基于时效取得地役权依时效取得地役权,为各国民法所普遍承认。我国立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因而不发生基于时效取得地役权的问题。3.基于继承取得地役权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土地可以成为遗产继承的客体。

法律行为之外原因下的物权取得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

地役权可因某种法定事由而取得,是为地役权的法定取得。法定取得的情形通常有:

(1)因用益物权的设定而取得地役权。如果就一宗土地的一部分设定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于既存的供整宗土地使用的设施等,有继续使用的必要时,则取得以使用该设施为内容的地役权。如我国《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这有利于充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

(2)因用益物权的转让而取得地役权。如果用益物权人享有对相邻土地的地役权的,在其用益物权转让时,基于法律的规定,为用益物权人使用的土地提供便利的供役地上的地役权也应一并转让。如我国《物权法》第164条就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用益物权的分割转让而取得地役权。土地使用权人、农地承包经营权人如将其权利分割转让,受让人对于既存的供整宗土地使用的设施有继续使用的必要时,则取得以使用该设施为内容的邻地利用权。如我国《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4)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取得。在我国,如果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设定抵押的,被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必然发生对抵押物的变价受偿,通过拍卖获得抵押的用益物权的,为需役地设定负担的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买受人。如我国《物权法》第165条就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www.xing528.com)

2.基于时效取得地役权

依时效取得地役权,为各国民法所普遍承认。[6]日本民法典》第283条规定:“地役权,以继续且表见者为限,因时效而取得。”我国立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因而不发生基于时效取得地役权的问题。

3.基于继承取得地役权

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土地可以成为遗产继承的客体。因而,当需役地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时,为需役地设定负担的地役权也一并由继承人继承。我国虽然不承认土地所有权可以成为遗产继承的客体,但土地上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可以成为遗产继承的客体。因而如果有地役权存在的,也因作相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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