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物权的发生及取得方式

物权的发生及取得方式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因买卖、继承而取得所有权;因互换、转让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属于移转继受取得。例如,通过拍卖、招标和划拨等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订立担保合同而设定担保物权等,均属于设定取得。除所有权无法设定取得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采矿权等准物权,均可通过设定取得的方式产生。

物权的发生及取得方式

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的主体相结合;从物权人的角度来说,就是特定的主体取得物权,即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依其是否依赖于他人已有的权利和权利人的意思,可区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也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或物权的绝对发生,是指权利人不依据他人已有的权利和意思,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事实而取得物权。例如,我国《物权法》第113条、第114条规定,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有权;因加工、附合、混合而取得加工物或合成物的所有权;因无主物的先占或生产劳动而取得所有权等等,均为原始取得。一般说来,通过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因与他人的权利和意思无关,故多属于原始取得。不过也有例外,例如因继承而取得物权,即非原始取得。由于原始取得乃是直接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物权,并不以他人已有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故此前存在于标的物之上的一切权利负担,均因物权的原始取得而消灭,原来的物权人不得对取得人主张任何权利。[1]

2.物权的继受取得(www.xing528.com)

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基于他人已有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例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等法律行为而从出让人处取得物权,或者基于继承而从被继承人处取得物权,均属于继受取得。因继受取得系基于他人已有的权利而取得物权,根据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理,此前存在于标的物之上的一切权利负担均继续存在,由取得人承受。[2]例如,因买卖或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者,亦须承受此前设定于房屋之上的居住权或抵押权。

物权的继受取得,依继受方法的不同,有移转继受取得与创设继受取得之分。[3]移转继受取得,也称移转取得,是指将他人已有的物权原封不动地移转至继受人,由继受人取得同一物权。例如,因买卖、继承而取得所有权;因互换、转让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属于移转继受取得。创设继受取得,也称设定取得或创设取得,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之上设定一个新的物权。例如,通过拍卖、招标和划拨等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订立担保合同而设定担保物权等,均属于设定取得。除所有权无法设定取得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采矿权等准物权,均可通过设定取得的方式产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