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
因物权变动采取成立要件主义,所以取得动产物权需要一定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在交付标的物时生效(第188条第1款)。但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基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并且受这一规定约束的是动产所有权的变动。因为占有权、留置权、质权等其他动产的物权变动,由其他特别规定来规制。
(二)交付
交付是指占有的转移,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交付包括以下类型:
1.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让人将对物的管领、支配移交给受让人的方式。现实交付,应有事实上移转对标的物的支配和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占有移转合意。
2.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占有该动产的,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第188条第2款)。例如,甲将其所有的电脑出借于乙使用,乙提出4000元价格购买,甲表示同意。此时因为标的物已在买受人的手中,所以无须进行现实交付,电脑所有权自双方达成合意时移转于乙。(www.xing528.com)
3.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转让动产物权后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视为完成交付(第189条)。例如,甲乙达成买卖一台电脑的合意,但是出卖人甲因需要再使用几天,甲遂提出以100元的价格租借电脑,乙表示同意。于是,甲得以继续使用其已出卖的电脑。此时,无须进行现实交付,自当事人达成租借合意时,电脑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乙。
4.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又称为指示交付,是指转让由第三人占有的动产物权时,转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的,视为交付动产(第190条)。
(三)例外
动产物权的物权变动虽然要求交付标的物,但也有一些例外。即船舶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汽车和航空器以注册作为公示方法。在抵押汽车、飞机、重型机械时,也把注册作为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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