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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国家赔偿时效,《国家赔偿法学》成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国家赔偿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赔偿请求时效期间,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时效中止的时间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是完全相同的。

中止国家赔偿时效,《国家赔偿法学》成果

法律规定时效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时解决纠纷,以稳定社会经济关系。但是,如果在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出现了某种障碍,就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时效的中止就是如此。《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停止计算时效期间,而在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将继续进行。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计算,原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因此,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将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前后进行的诉讼时效时间合并计算期间届满时,诉讼时效完成。

《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可见,国家赔偿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赔偿请求时效期间,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是由法律规定的,故称法定事由。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赔偿时效中止的事由有如下两种:其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言之,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自然灾害有火灾水灾旱灾、风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法律均予以认同。我国法律和学说原则上也承认社会事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究竟哪些事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并没有定论。其二是其他障碍。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凡非由请求人主观上所能够决定,而客观上使请求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况,都应认定为适用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主要有: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等。(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使诉讼时效中止。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时效中止的时间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是完全相同的。也就是,只有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如果中止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而于最后6个月时消除的,诉讼时效不中止;若该事由延续到最后6个月内,则自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时起中止。国家赔偿时效中止的目的,是为了使请求人能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效中止后,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并不能消灭效力,而只是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也就是说,赔偿请求时效中止前后进行的时效期间要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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