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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范围及国家赔偿法学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次,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大多会被采取各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享有人身自由。

免责范围及国家赔偿法学

1.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

同错误的刑事判决不同,国家并不因为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而承担责任,这是基于刑事判决与民事、行政判决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首先,刑事诉讼的启动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由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行轻重的责任;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启动主体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行政诉讼中被告负责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处于中立的地位进行裁判。其次,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大多会被采取各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享有人身自由。再次,民事判决以财产为主要标的,行政判决以罚款为主要标的,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执行回转;也有学者认为,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被撤销或改判后,原审判决获得利益的一方是不当得利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债的关系。[22]而刑事判决则主要以公民的生命自由权为标的,因此刑事错判对当事人的侵害更加严重,特别是涉及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刑罚,一旦执行在事实上无法救济,因此国家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www.xing528.com)

2.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4)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情形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应为第210条);(5)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7)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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