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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合理保护水平研究:已有研究不足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已有研究对中国国情的特殊性考虑不足。此前文献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分析,往往会忽略不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异,没有考虑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中国是一个具备一定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吸收能力的发展中大国,同时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足,面临的国际外部压力以及内部资源、环境的压力都较大。因此,已有研究对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一般结论未必适用于中国。

中国知识产权合理保护水平研究:已有研究不足

由前述文献综述可知,不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也不论是法学学者还是经济学者,对于中国或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判断和选择都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甚至是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笔者认为,已有研究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

(1)知识产权法学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了解相对全面,但定性分析居多,定量分析偏少。如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虽然不无道理,但它过于原则而无法给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平衡点。又如,虽然法学学者们普遍认同我国知识保护水平应当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但对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否适应、如何适应,他们未能给出明确和有说服力的解答。

(2)经济学者们大量运用定量方法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了研究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但他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构成和运行情况却了解不够,使得他们的分析模型在假设条件、指标设定上都存有缺陷,从而影响了结论的可靠性。例如:①已有经济学研究在评价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大多以立法水平为准,而没有考虑到法律执行情况对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的影响,这一缺陷可能引起严重的偏差,且对于我国而言尤其如此;②已有实证研究在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都只考虑专利保护(如国际上最常用的“Ginarte-Park指数”),而没有考虑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也必然会造成结论的偏颇;③已有经济学研究中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统计分析,采用的都是1990年以前的数据,未能反映1994年达成的TRIPS对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巨大影响。(www.xing528.com)

(3)已有研究对中国国情的特殊性考虑不足。此前文献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分析,往往会忽略不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异,没有考虑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中国是一个具备一定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吸收能力的发展中大国,同时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足,面临的国际外部压力(尤其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以及内部资源、环境的压力都较大。因此,已有研究对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一般结论未必适用于中国。

(4)已有研究主要是以专利制度为实证研究对象,推及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水平。一方面,这种研究不够全面,对于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制度并未涉及;另一方面,现有研究在进行定量分析时,只是抽取了专利制度的若干要素作为评判依据,并未针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实际保护状况进行实证分析,也未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政策等进行分析,更未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规范进行横向比较,因而显得过于抽象和理论化,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和执法现状均有一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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