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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研究不足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笔者认为,国内学者在有关实证研究中至少存在两点不足。此外,国内外现有研究对于中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否合理,或者说是否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未作出清晰的回答。有鉴于此,本书认为需要重新构建衡量“执法力度”的指标体系,并对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水平进行修正,从而得出更准确和更具国际可比性的测度结果。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研究不足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国外学者的研究中,“Rapp-Rozek方法”以及“Ginarte-Park方法”均只考虑了各国立法水平,而没有考虑执法效果,因而难以有效测度中国的真实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马斯库斯、佩纽巴蒂以及斯马尔泽尼斯卡虽然考虑了执法因素,但他们采用的均是美国民间或美国政府机构的数据,更多地代表了美国公司和政府的立场,客观性上恐有瑕疵。

国内学者提出了各种执法力度指标对“Ginarte-Park指标”予以修正,得出我国知识产权实际保护水平与立法保护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我国知识产权名义保护水平(基于立法水平)与实际表现不符的现象。但是,笔者认为,国内学者在有关实证研究中至少存在两点不足。

第一,国内学者均只对中国的立法水平进行修正(考虑执法效果),并以此与其他国家未经修正的立法水平进行比较,显然有失严谨,因为这实际上是假定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执法效果上毫无问题。然而,这一假定并不成立。事实上,即便是美、日这样的知识产权强保护国家,其执法力度也远未达到100%。例如,国际商业软件联盟(BSA)公布的《2010年软件盗版年度报告》显示,美国和日本的PC软件盗版率虽然全球最低,但也分别达到了20%和21%。

第二,执法力度指标的设计不够合理。以最有代表性的“韩玉雄-李怀祖方法”为例,以中国立法时间的长短来度量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并以1954年作为中国立法时间的起点显然缺乏说服力,事实上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早在1898年就已经开始。又如,以中国复关谈判到入世期间的年限作为国际社会的监督制衡机制的度量指标显然也欠客观。此外,这些用以衡量“执法力度”的指标其实都是影响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或法治水平的间接因素,难以有效地评价一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效果。(www.xing528.com)

此外,国内外现有研究对于中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否合理,或者说是否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未作出清晰的回答。

有鉴于此,本书认为需要重新构建衡量“执法力度”的指标体系,并对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水平进行修正,从而得出更准确和更具国际可比性的测度结果。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回归分析,找出经济发展水平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间的关联,进而判断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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