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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后TRIPS时期的发展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论及TRIPS于1994年签订以来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发展与变革时,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由于TRIPS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制度安排,“更多地顾及和参照了发达国家的要求和做法”[1],因而发展中成员对TRIPS所确立的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日益感到不满,试图对其做出调整。然而,在笔者看来,上述对于后TRIPS时期知识产权国际造法新趋势的看法可能过于乐观。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后TRIPS时期的发展

在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世贸组织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在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上发挥着核心和主导作用,确定了当今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最低标准,成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基本国际标准。在论及TRIPS于1994年签订以来(知识产权学界称之为后TRIPS时期)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发展与变革时,国内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由于TRIPS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制度安排,“更多地顾及和参照了发达国家的要求和做法”[1],因而发展中成员对TRIPS所确立的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日益感到不满,试图对其做出调整。自2001年TRIPS多哈回合启动以来,由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的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TRIPS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关系等议题的发展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国际造法的新趋势。[2]《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3]及《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4]的相继通过被普遍认为是这一新趋势下发展中国家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然而,在笔者看来,上述对于后TRIPS时期知识产权国际造法新趋势的看法可能过于乐观。近年来,随着WTO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TRIPS亦停滞不前,一场由发达国家推动的知识产权国际造法运动正绕过TRIPS等多边体系迂回逆袭而来,其进展之快和影响之广,有可能令前述发展中国家的各种努力付之东流。这场造法运动包含两个方向:一是以《美韩自由贸易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最新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为代表的层出不穷的区域性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二是以《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诸边协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5]上述协定包含许多超越TRIPS保护水平的知识产权规定,令TRIPS和WIPO(WIPO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知识产权多边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发展中国家来之不易的努力成果有可能前功尽弃。在由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主导的这场知识产权造法运动中,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被有意地排除在外。但现实是,已经深深卷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中国根本无法置身事外。如果我们误判形势、措置不当,将来很有可能像当年接受TRIPS一样,只能被动接受此轮新造法运动的既定结果。出于发展对外经贸和地缘政治的考虑,中国往往不得不参与各种区域性贸易协定,其实无法回避其中的知识产权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并正确研判当今知识产权国际造法的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主动应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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