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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政策:提升公民参与,实践成果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文化政策制定过程中,公民参与可采用多种方式。《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等立法过程中,具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公众参与环节。除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外,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建设标准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鼓励公民参与,征询公民意见。

公共文化政策:提升公民参与,实践成果

公共文化政策制定过程中,公民参与可采用多种方式。约翰·克莱顿·托马斯根据公民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将公民参与形式分为三类:以获取信息为目的的参与,例如,公民调查、公民接触、网络沟通等;以获取公民对政策认可和接受为目的的参与,例如,咨询委员会、专家研讨会、政策宣讲会;以获得政治认同为目的参与方式,例如,共同团体中的制度型参与、申诉专员、代议制中代表表达等。[12]谢尔·阿斯汀在“公民参与阶梯理论”中,提出公民由低到高参与公共决策的几种方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参与、象征型参与和完全型参与。政府主导型参与,主要由政府精英主导,民主化水平较低,政府发起参与、选择形式,公民参与较为被动,例如,政府操纵和宣传教育等。象征型参与,是一种分享型参与模式,公众认同自身公民资格,参与逐步组织化、制度化,例如,政策咨询、合作伙伴等。完全型参与,政府与公众完全处于平等位置,公民享有参与权力,是治理的重要主体,可以能动、积极的自主治理公共事务,例如公众授权等。[13]

如果从公民态度划分,公众参与可分为主动型、被动型和互动型参与。例如,选举、信访、登录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更为激烈的游行、罢工等属于主动型参与;民意调查、态度调查等属于被动型参与,或者公开听证会、咨询委员会等属于互动型参与。[14]也可根据参与形式分为制度型参与和非制度型参与。制度型参与主要包括代议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社团活动,或公开听证会、监督政策公示等;非制度型参与包括媒体监督、网络参与、民间集会等。[15]从组织角度划分,可区分为正式组织参与和非正式组织参与。正式组织参与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非正式组织参与包括智库咨询机构、社会组织部门和利益团体等。(www.xing528.com)

公共文化政策制定过程中,既有正式、主动的公民参与途径,也有非正式、互动的公民参与途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等立法过程中,具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公众参与环节。《立法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期内,参与人数达到101人,意见条数458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初稿征求意见期内,参与人数达到50人,意见条数152条。除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外,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建设标准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鼓励公民参与,征询公民意见。也有经网络、社会组织、智库机构等非正式组织,或经听证会等互动形式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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