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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政策的特征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国家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已经出台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但具体到基层执行,相关政策环境还不成熟。可操作的细则与程序,可量化的评估机制以及安全性的监管机制均尚未完全建立,这使得目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与举措不具备实践性,需要设定相关细则给予支持。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政策的特征

(一)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法规逐渐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明确,文化领域的改革也日益深入,社会力量对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不断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离不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我国正努力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政策法规,并且成效显著。

通过前文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梳理发现,国家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政策法规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全面,体现了国家对公共文化中社会力量的日益重视。随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在公共文化领域将会形成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核心,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法规规章为辅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法规支撑不足[20]

虽然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但是政策法规关键在落实。目前主要还存在支撑力不足等问题:

一是政策法规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例如,国家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已经出台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但具体到基层执行,相关政策环境还不成熟。可操作的细则与程序,可量化的评估机制以及安全性的监管机制均尚未完全建立,这使得目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与举措不具备实践性,需要设定相关细则给予支持。(www.xing528.com)

二是手续繁琐,社会力量享受优惠困难重重。以文化捐赠相关法律条款为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在具体扣除必须在纳税时持有相关凭据。关于税前扣除的凭据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三个文件进行了明确。由于手续多而且繁琐,凭证难以获得,不少企业及个人在捐赠时,多经过十分曲折的过程。使得优惠政策演化为多重程序,激励性大打折扣。

三是政策制定滞后性明显,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到目前为止,涉及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服务机构的管理法规,绝大多数仍处于部门规章层级,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力。

(三)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缺乏社会力量参与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主要有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和提供设施等,参与到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运营、公共文化活动的举办、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多个方面。而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制定主体多为政府部门,以供给者为导向,自上而下制定相关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制定主体较为单一。没有常规机制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法规,难于通过公共政策渠道反映社会公众的意愿,导致人民群众的真实需求与公共文化政策法规匹配度较低,相关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涉及的各方利益难以在政策制定阶段得到平衡,容易在后期执行产生负面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政策的贯彻与实施[21]

社会力量对公共文化服务政策的监督仍然较为薄弱,对政策落实的时间、范围、效果等内容的目标达成度以及资金使用状况均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检查。一方面,缺乏监督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执行的制度保障,欠缺明确的法律法规详细规定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执行的社会监督问题。监督问责机制的缺失使得政策执行缺乏约束力。另一方面,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执行的监督主体不明确。政策执行的监督主体多为同级监察的部门以及上级的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力量作为外部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执行监督的渠道较少,作用方式较弱,并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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