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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营利性组织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组织目标,通过在市场上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以求得利润的各类工商企业组织。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的补充形式,也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延伸力量。营利性组织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其优势在于其市场竞争力和具有强大的文化产品生产能力。此外,政府利用公共财政引导营利性组织投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以大大缓解公共财政支出压力,也可以减轻刚性增长的财政支出对民间资本的挤出效应。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一)社会力量的构成

所谓社会力量是指国家力量之外的其他力量的总和,即在政府部门、文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体的总和。组织类的社会力量包括企业、高校、非营利组织、群众文艺团体,个体类的社会力量即热衷于文化事业、志愿于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公民个人[1]

对我国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问题的认识,首先需要厘清社会力量的主体。一般而言,社会力量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营利性组织,包括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第二类是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科研机构、基金会、工会、合作协会、经营者协会等;第三类是志愿于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公民个体。

营利性组织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组织目标,通过在市场上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以求得利润的各类工商企业组织。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的补充形式,也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延伸力量。营利性组织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其优势在于其市场竞争力和具有强大的文化产品生产能力。营利性组织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通过赞助、捐赠、扶持等形式履行其社会责任。此外,政府利用公共财政引导营利性组织投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以大大缓解公共财政支出压力,也可以减轻刚性增长的财政支出对民间资本的挤出效应。

非营利组织是指除政府部门以外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所有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形式,非营利组织可以承接政府不能做、不便做和做不好的事情,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非营利组织可以在微观层面参与文化设施运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也可以在宏观层面协助政府促进行业发展、规范秩序、督促行业自律等。西方国家公共文化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是非营利组织,但目前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其作用和地位是补充力量。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重要地位将进一步凸显,非营利组织将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主要参与者。

公民个体是社会力量参与的常见形式。公民个体不仅是公共文化产品的消费者,同时也是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者。公民的个人参与包括:一是公民个人作为文化产品的消费者参与文化活动。如广场文化活动和文化进社区都已成为群众文化生活的重要形态,公益性文化设施场馆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面向的群体也是公民个人。二是公民个人作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参与群众性文化活动。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设施的更新来自于公民个人的捐助和赞助,公共文化活动来自于志愿者的服务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三是,公民个人作为公共文化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2]。(www.xing528.com)

(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是指除政府及其下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行为,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3]

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主要由政府主导。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不仅依靠政府,还需全社会共同努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12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只有引入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才能更有效地配置公共文化资源、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实现公共文化基本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的有机统一。因此,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对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公民文化权利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中。例如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社会力量通过兴建、捐赠或参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吸收社会中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社会力量还可以通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文化志愿服务等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发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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