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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市场与反垄断:平台优势滥用规制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价格歧视往往成为排除竞争的手段,反垄断法尤其应重视对一线竞争的损害。二级歧视既增加了社会总产出,又增进了消费者福利,反垄断法一般不应规制。但是二级歧视有时会构成搭售,反垄断法有从搭售角度予以规制的可能。结合上述竞争效果分析,政府应该通过反垄断法约束零售商不正当、不合理的价格歧视行为,以保护和维持竞争有效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双边市场与反垄断:平台优势滥用规制研究

经济学关于价格歧视的一般理论来看,经济学关注的是价格歧视策略给经营者带来的利润变化。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价格歧视,吸收了经济学上价格歧视的基本内涵,但是关注的重点是价格歧视行为对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也即需要进行竞争效应分析。价格歧视产生的排斥效果如果是实现其效率所必需的,则具有其合理性;这时行为人的排斥能力来源于效率,而不是市场力量。[16]也就是说,平台企业设定价格歧视,不能当然地认为这是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而要受到反垄断法规制,应该结合市场竞争、消费者福利、技术创新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一是对竞争的影响。根据竞争所处的市场不同,价格歧视行为对竞争的损害可分为对一线竞争的损害和对二线竞争的损害。前者是指对在同一市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害,后者是指因上游经营者采取价格歧视对下游经营者产生的损害,例如生产商根据批发商的大小制定以不同的价格,那么会给小批发商与大批发商之间的竞争带来不利的影响。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价格歧视往往成为排除竞争的手段,反垄断法尤其应重视对一线竞争的损害。[17]

二是对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价格歧视行为对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要根据不同情形加以分析。第一,在一级价格歧视中,经营者将选择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量水平进行生产,与完全竞争一样具有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消费者获得正的消费者剩余,经营者获得零利润;而在一级价格歧视条件下,消费者剩余为零,经营者获得垄断利润。第二,在二级价格歧视中,经营者虽然让渡了一部分消费者剩余,却大大降低了定价成本,与完全竞争条件相比,没有出现净福利的损失。第三,在三级价格歧视中,产量增加是福利增加的必要条件,否则与完全竞争相比福利必然降低。[18]因此可以看出,一级歧视和二级歧视通常不会造成效率降低和福利减损,三级歧视在产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会造成效率降低和福利减损。借鉴经济学研究成果,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一级歧视虽然未致效率降低,但是显然使消费者福利减少。但是由于该种情况非常少见,现实中鲜有发生,一般是作为一种假设来参考。二级歧视既增加了社会总产出,又增进了消费者福利,反垄断法一般不应规制。但是二级歧视有时会构成搭售,反垄断法有从搭售角度予以规制的可能。三级歧视很有可能造成效率降低和消费者福利减损,实践中普遍存在,是反垄断法关注中的重点。(www.xing528.com)

结合上述竞争效果分析,政府应该通过反垄断法约束零售商不正当、不合理的价格歧视行为,以保护和维持竞争有效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实践中对双边市场条件下对通道费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制,应该从这样几点考量:第一,合理的通道费用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市场有效地开展竞争,增加社会总效用。第二,超市平台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偏离正常目的收取通道费,占领市场份额,则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降低了社会总效用,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从总体效果上看,当超市平台通过价格歧视行为增加的利润大于等于供应商减少的利润时,政府应采取激励措施,促进有效竞争。而当超市平台采取价格歧视行为增加的利润小于供应商减少的利润时,政府应采取对其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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