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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研究(2021·第1辑)》第55条解读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其第五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办法对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地方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一是该规定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全覆盖要求的具体体现。二是该规定为“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文件依据。

《备案审查研究(2021·第1辑)》第55条解读

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其第五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办法对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地方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对构建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该规定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全覆盖要求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地方两院作为重要的国家机构,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备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要求不可缺失的一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2018年、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这些主体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就都应当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目的就是要把‘一府一委两院’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范围。”同时将纠正浙江省公检法《关于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作为备案审查案例写入报告,在实务层面肯定了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正当性、可行性。

二是该规定为“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文件依据。《工作办法》虽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工作文件,不是法律或者法律解释,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重要的立法主体,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文件有很强的“类法律”属性,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修法的前奏。“两高”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从文件到法律制度的转化:2000年立法法对法规、规章等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但并没有涵盖“两高”司法解释;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将司法解释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2006年监督法确立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为此,该规定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文件依据,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两院应当遵照执行,不用过于纠结其法律效力问题。(www.xing528.com)

三是该规定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很大的工作自主性。《工作办法》通过“规定本体+参照执行”的方式,将“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而不是直接作为《工作办法》的规范对象,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亦认为“两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与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存在明显不同。为此,该规定要求的“参照执行”,强调的是“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精神实质“应当执行”,至于具体备案审查的方式、程序等则“可以参照”,而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参照”的责任主体,有责任有义务探索构建符合本地实际的“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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