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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研究(2021年第1辑):适当性审查标准的概念解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关于适当性审查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实质上也涉及对适当性原则的认识与把握。根据适当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阐释,王锴进一步提出适当性审查是指“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合乎理性”[22],又称合理性审查、合目的性审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观点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适当性审查标准,是在理论界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基础上结合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化,有助于指导备案审查工作实践。

备案审查研究(2021年第1辑):适当性审查标准的概念解析

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发展,对适当性原则的研究和讨论一直是个研究重点和难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关于适当性审查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实质上也涉及对适当性原则的认识与把握。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工作中,对适当性审查标准有着不同的理解。

1.理论研究的观点

1989年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行政法学》中提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并明确合理性原则“指行政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15]罗豪才认为应当承认和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但也必须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以控制,“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16],确保“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17]。胡建淼认为行政适当性也称行政合理性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适当。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18],并进一步阐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主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必须以合法性原则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性’概不允许”[19]。周佑勇则提出行政均衡原则以体现法的实质正义[20],其中的禁止过度原则包括必要性原则和合比例性原则两部分,“要求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21]。根据适当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阐释,王锴进一步提出适当性审查是指“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合乎理性”[22],又称合理性审查、合目的性审查。从专家学者的观点看,适当性审查作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一项标准,其核心在于判断规范性文件是否合理、适度,是否符合理性。(www.xing528.com)

2.实务工作的把握

为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指导全国各地备案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00年制定立法法时,便对如何理解和把握适当性审查标准作出了解释,明确“一般认为,不适当就是不合理、不公平。以下情况可以视为不适当:(1)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的标准或者遵守的措施明显脱离实际的;(2)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的义务与其所享有的权利明显不平衡的;(3)赋予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明显不平衡的;(4)对某种行为的处罚与该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明显不平衡,违反比例原则的”[23]。这为适当性审查标准在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指引。随着备案审查工作的不断推进,2019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在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的基础上,首次明确将适当性审查标准作为与合宪性审查标准、政治性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并列存在的备案审查四项标准,并明确规定了适当性审查的五种情形,包括“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为实现立法目的所规定的手段与立法目的明显不匹配;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变通明显无必要或者不可行,或者不适当地行使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权力;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24]。为指导各地方人大常委会正确理解和适用适当性审查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进一步解释,“适当性标准又称合理性标准,是指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一般社会公众对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平等、秩序等法的价值的认知,还要符合实际、合乎理性、宽严适度,能够为一般社会公众所接受和理解”[25]。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观点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适当性审查标准,是在理论界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基础上结合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化,有助于指导备案审查工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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