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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查与省政府审查的衔接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具体承担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更是普遍缺乏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的实践操作和机制基础。经会审,能够形成一致认识的,按照一致认识予以认定;难以形成一致认识的,则可由省人大审查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发市人大审查部门和省政府审查部门研究处理。此后,市人大审查部门向上请示,由省人大审查部门召集省市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形成一致意见进行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与省政府审查的衔接

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体,分别是市人大(具体工作由法工委承担)和省政府(具体工作由省司法厅承担)。这两个审查主体处于不同的系统、不同的层级中,相互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渠道和纽带,日常工作接触较少。而具体承担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更是普遍缺乏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的实践操作和机制基础。在这种现状下,较有可能产生的一种情况是: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省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同一内容条文的审查意见,会存在不一致甚至相冲突。如,市人大认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A内容条文存在合法性或适当性问题,而省政府认为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A内容条文没有合法性或适当性问题。如何协调或者裁决这种审查意见的分歧,目前并没有现成的制度依据,可能会导致问题悬而不决。

笔者认为,一种解决路径是,当出现此类审查意见分歧时,基于业务指导或监督关系,可由市人大或省政府的审查部门向省人大审查部门请示或报告情况,由省人大审查部门组织各方一同予以会审。经会审,能够形成一致认识的,按照一致认识予以认定;难以形成一致认识的,则可由省人大审查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发市人大审查部门和省政府审查部门研究处理。如在样本案例中,市人大审查部门对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条文发函市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法制部门以省部门规范性文件有相一致的规定为由予以回复。此后,市人大审查部门向上请示,由省人大审查部门召集省市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形成一致意见进行处理。(www.xing528.com)

样本案例中,由于没有出现过省政府、市人大审查部门意见相左的情况,因而处理过程比较顺利。但若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则建议可由省人大审查部门出具初步意见,发省政府、市人大各自审查部门研究处理。不过,在此情况下,若省政府、市人大各自审查部门仍然坚持各自相左意见,没有作出相一致处理决定的,则在目前的备案审查制度安排下,似乎难以找到符合法理的解决方案。有意见认为,是否可以由省人大审查部门进一步启动高层级的程序,比如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甚至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裁决,但这种方案与目前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并不十分相符,存在越权的嫌疑,除非法律对此作出安排才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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