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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ons系列案与Cariou v.Prince案的法律分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挪用即“拼凑”,是后现代艺术的表达手法,均通过利用原作来讽刺或批评新作。挪用作品的实质亦是戏仿作品。推动挪用为合理使用的案件是“Koons系列案”和“Cariou v.Prince案”。昆斯涉案拼贴画中有一双女人的腿出自布兰奇拍摄并发表了的照片《古琦的丝织凉鞋》。

Koons系列案与Cariou v.Prince案的法律分析

将挪用艺术(Appropriation Art)[30]认定为合理使用的过程比较曲折。挪用即“拼凑”(Pastiche),是后现代艺术的表达手法,均通过利用原作来讽刺或批评新作。挪用对原作本身没有进行内容上的改动,主要是对各种不同的原作品进行裁剪、重组以表达新的意义。挪用作品的实质亦是戏仿作品。

推动挪用为合理使用的案件是“Koons系列案”和“Cariou v.Prince案”。[31]在“Rogers v.Koons案”(“KoonsⅠ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庭认为昆斯的雕塑“小狗串”是根据罗杰斯(Rogers)在一家美术馆展出的照片“小狗”制作的,没有充分的转换性,没有将批判性融入自己的作品,因而侵犯了原始照片“小狗”的版权[32](www.xing528.com)

但是在“坎贝尔案”之后的“Blanch v.Koons案”中(“KoonsⅡ案”)中,法院天平倒向了昆斯。昆斯涉案拼贴画中有一双女人的腿出自布兰奇拍摄并发表了的照片《古琦的丝织凉鞋》(Silk Sandalsby Gucci)。他辩称自己并未打算批评或评论布兰奇的作品,他的创作是为了说明人们的基本品味是如何受流行形象影响的。[33]法院认为,昆斯的创作构成转换性使用,而且新作品作为对大众媒体的讽刺是一种文化批评形式。[34]“Cariou v.Prince案”[35]和“KoonsⅡ案”的涉案作品使用方式雷同,美国第二巡回法庭和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认为被告的创作构成转换性使用,是将宪法的表达自由延伸到了非特定表达的艺术形式上。[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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