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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传承人主体注册登记制度,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分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内蒙古自治区传承人申报和登记制度一直都有,但由于非遗具有变化性,导致在漫长的传承过程中,非遗的传承主体、非遗的表现形式都有所改变,非遗的主体在我国或者其他国家都可能存在,权利人主体的认定一直都是理论与实践的难题,尚未有一个清晰的解决思路。传统的观念只认为非遗属于个体或群体,而“国家”这一概念的嵌入增加了非遗理论的延展性。

完善传承人主体注册登记制度,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分析

尽管内蒙古自治区传承人申报和登记制度一直都有,但由于非遗具有变化性,导致在漫长的传承过程中,非遗的传承主体、非遗的表现形式都有所改变,非遗的主体在我国或者其他国家都可能存在,权利人主体的认定一直都是理论与实践的难题,尚未有一个清晰的解决思路。齐爱民将非遗的权利主体定位在国家、社区和个人三个类别,[27]对此可将其理解为“三元论”,即个人、群体、国家。传统的观念只认为非遗属于个体或群体,而“国家”这一概念的嵌入增加了非遗理论的延展性。在个人层面上,尽管大量非遗都不能确定权利主体,但有些非遗确实是属于个人或家族的。如乐氏的“同仁堂”,根据史料和事实都可以推断出这项非遗是属于个人或家族的。可以举证的非遗应当被认定为个人或家族所有,在法律上也应当承认其主体地位。群体层面,大量非遗存在于历史长河之中,一个区域内的群体在平时的生活生产中总结出的经验或技术创造、便于群体内部认知的符号,应该被群体所有,如18国联合申报的“猎鹰训练术,一宗活形态人类遗产”。“猎鹰训练术”也是我国的国家级非遗,[28]对于群体所有的非遗,最好的保护模式就是构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保护模式。国家层面,并非所有非遗都能确定出处及来源,有些非遗因各种原因,不能确定权属,为了维护非遗的内涵,法律应将权利主体认定为国家,这一点可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29]中国的四大名著虽然可以断定来源,但已经成为无主之物,国家基于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延续,应当成为这类非遗的权利主体。(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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