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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众筹法律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与登记注册制度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明确众筹的内涵与类型,确立合格投资者和投资者教育制度,实行众筹平台登记注册制度,规范众筹平台与发行人的业务行为,设计投资者纠纷解决和赔偿规则。从美国、英国、法国等国众筹监管前沿来看,信息披露是众筹监管规则的最为核心的制度。为此,我国众筹监管也应该设计纠纷解决机制,采取强制保险方式,有效解决赔偿问题。

网络众筹法律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与登记注册制度

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明确众筹的内涵与类型,确立合格投资者和投资者教育制度,实行众筹平台登记注册制度,规范众筹平台与发行人的业务行为,设计投资者纠纷解决和赔偿规则。

从美国、英国、法国等国众筹监管前沿来看,信息披露是众筹监管规则的最为核心的制度。虽然众筹融资相对于传统融资相对避免了信息的不对称、提高了融资的效率,但是众筹融资是把互联网技术和金融融资融合的金融创新,具有创新的不确定性以及投资者经验欠缺等多方面的问题,众筹监管的法规就是要促进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从而尽量避免大量散户投资者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去保护投资者。因此,在我国监管制度设计上,围绕着信息披露应设计一系列相关的制度:第一,根据我国的实际,对监管的众筹的内涵、种类、监管的范围,予以明确;第二,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确定投资限额,避免投资者因投资不当而造成的巨大损失;第三,建立投资者教育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金融知识的教育,避免盲目跟风投资;第四,众筹平台开展相关业务,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实行行业准入的注册登记制度;第五,规范众筹中介与发行人的业务,明确其权利、义务及责任,众筹平台本质上就是信息中介,因此规范众筹平台的项目资金运作,应该由第三方进行项目资金的托管并进行资金的监管;第六,应设计投资者纠纷解决机制和赔偿规则。在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局,集中处理纠纷问题。在SECⅢ监管建议规则中规定:集资门户必须强制购买忠诚保险,每位客户可以获得赔偿额上限至少为10万美金。英国有专门的申诉制度以处理解决纠纷。为此,我国众筹监管也应该设计纠纷解决机制,采取强制保险方式,有效解决赔偿问题。

【注释】

[1]参见袁康:《互联网时代公众小额集资的构造与监管——以美国JOBS法案为借鉴》,载《证券市场导报》2013年第6期。

[2]参见黄健青、刘雪霏、辛乔利、张琦:《美国〈JOBS法案〉出台的背景分析、实施进展及其创新启示》,载《国际金融》2015年第5期。

[3]JOBS Act,pub.L.No.112-106,sec.302(a).

[4]Thomas G.James,Far From The Maddening Crowd:Does The JOBS Act Provide Meaningful Redress To Small Investors For Securities Fraud in Connection With Crowdfunding Offerings?,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Vol.54,2013,p.1775.

[5]JOBS Act,pub.L.No.112-106,sec.302(b).

[6]JOBS Act,pub.L.No.112-106,sec.302(a).

[7]Andrew A.Schwartz,Crowdfunding Securities,Notre Dame Law Review,Vol.88,2012,p.1475.(www.xing528.com)

[8]参见《众筹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

[9]参见龚鹏程、臧公庆:《美国众筹监管立法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第11期。

[10]参见龚映清、蓝海平:《美国SEC众筹新规及其监管启示》,载《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第9期。

[11]Mollick,Ethan.The Dynam ics of Crow dfunding:An Exploratory Studyb[J].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2014,29(1):1-16.

[12]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 m ission:Proposed rules,2013,http://www.sec.gov/rules/proposed/2013/33-9470.pdf.

[13]参见黄健青、辛乔利:《“众筹”——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的概念、特点及启示》,载《国际金融》2013年第9期。

[14]参见钱丽萍、杨翩翩、伍星耀:《互联网渠道类型与管理机制研究》,载《商业经济与管理》2012年第1期。

[15]参见何剑锋:《论众筹监管国际前沿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理论月刊》201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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