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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具有涉外因素即为涉外民事关系的要素理论在国际社会居于主导地位,各国都不乏“要素说”理论的拥趸者。[37]20世纪40年代,苏联产生了一个包括著名学者隆茨在内的法律适用法法学群体,该群体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采用“三要素说”,我国学者对隆茨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的“三要素说”耳熟能详。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究成果

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具有涉外因素即为涉外民事关系的要素理论在国际社会居于主导地位,各国都不乏“要素说”理论的拥趸者。追根溯源,日本学者是“要素说”理论的始作俑者,“日本国际私法的先驱学者”山田三良谓之代表之一,山田三良界定涉外民事关系采用“四要素”理论。[37]20世纪40年代,苏联产生了一个包括著名学者隆茨在内的法律适用法法学群体,该群体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采用“三要素说”,我国学者对隆茨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的“三要素说”耳熟能详。苏联法律适用法学家鲍古斯拉夫斯基等的“三要素说”有别于隆茨,鲍古斯拉夫斯基认为法律适用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民法关系,家庭和劳动关系”,而对其中的“外国或国际因素”,他以财产关系为例说明具体包括主体涉外、客体涉外以及相关法律事实涉外三种情形。[38]鲍古斯拉夫斯基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的理论对一些东欧国家产生了影响,斯洛文尼亚、马其顿等国家采用了具体列举涉外民事关系的领域的方式界定涉外民事关系。德国学者马丁·沃尔夫(Martin Wolff)赞同“要素说”理论,在论述法律适用法范围时其对涉外案件进行了界定:当事人一方有外国国籍或者住所在外国,或者事件全部或者一部发生在外国,或者事件的预期效果发生在外国的是涉外案件。[39]法国学者多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切入研究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侧重于民事关系主体的涉外性。[40]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民事关系构成要素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理论式微,逐步为新兴起的界定涉外民事关系理论所取代。(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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