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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在: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最普遍关系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人所组成的“群”大致可分为三类,即共同体、联合体和共在体。所谓共在关系,就是存在于共在体之中的,人与社会、人与人一并存在的最普遍的关系。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海德格尔则用“共在”一词加以描述。需要指出的是,我与他人的“共在”,是一种主体间的“共在”,“此在自我”仍标识着自我的独立性和独特性,并没有消融在“共在”中。另一方面,在共在关系中,亦蕴含了人的主体性。处于共在关系中的共

共在: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最普遍关系

由人所组成的“群”大致可分为三类,即共同体、联合体和共在体。共同体是人与人之间的心灵凝合之物。在共同体之中,没有个体意义上的人,人总被宗教伦理的纽带凝合在一起合而为一,由此人就被高度地同质化了,每个人都完全地隶属于共同体;联合体是自由人之间契约联合之物,是个体之间的松散联盟,是构建在“分”的基础上的“合”的机制。在联合体中,个体是整个联合体的逻辑起点和正当性基础,而联合体则是个体自利的一种工具,因此,联合体不仅没有消融个体,而且还通过联合增强了个体的力量。共在体既不同于共同体也不同于联合体,它是共在共容的自然存在之物,在共在体中,每个人仍然作为主体而存在,每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的理性和自由,与此同时,正因为共在的每个人均与社会和他人发生关联,这就导出了人与人之间的普遍的、最低限度的情感道德与义务。

以上三类由人所组成的“群”,对应着三种人的关系,[199]即共同体对应共生关系,联合体对应联合关系,共在体对应共在关系。所谓共生关系,就是存在于共同体之中的那种同根、同源、融合为一的关系。在共生关系中,往往只见情感与义务,不见理性与权利。所谓联合关系,就是存在于联合体之中的那种自由个体之间的自由组合,它常常是以“契约”为媒介而建立起来的。在联合关系中,往往只见理性与权利,不见情感与义务。所谓共在关系,就是存在于共在体之中的,人与社会、人与人一并存在的最普遍的关系。因为人与社会、人与人是一并存在的,因此,就不存在个体与社会、自我与他人孰大孰小、孰主孰次的问题,它们之间的关系始终是相互的、双向度的,正是人与社会、人与人的相互关联、交往,实现了理性与情感、权利与义务的融合,形成了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容结构。

本书所欲论述的人的共在关系得益于海德格尔的启发。海德格尔是共在理论的最有力的阐释者,要想对海德格尔的共在理论有所了解,就不得不从人的存在方式说起。海德格尔笔下的人是这样一种存在者,“我们自己向来所是的存在者,就是除了其他可能的存在方式以外还能够对存在发问的存在者”,[200]他将这种能领悟到存在本身及其意义的存在者称为“此在”(Dasein),“此在”也即人的存在。在海德格尔的观念中,唯有人才配得上存在,其他事物均是人的观念幻象,最多算得上“有”,而非“存在”。海德格尔虽然明确地指出,“此在向来是我的此在”,[201]但是“此在”并非等同于“我这个人”,而是一种无可替代的属我性,此在的存在要么是“我存在”,要么是“你存在”,是和而不同的差异性存在,而非无差异的一体化的存在。

海德格尔认为,此在的存在方式就是出位存在,也就是此在越出自身向外存在,出位的此在,不仅和世界发生了关联,而且还和其他的此在发生了关联,这就涉及了此在与世界的关系以及此在间的关系,说得更明白一些,也就是人与世界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

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海德格尔则用“共在”一词加以描述。海德格尔认为:“世界向来已经总是我和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202]“他人”并不等于“我”之外的全体余数,“他人”与“我们”本身无别,是“我们”也在其中的那些人。“共在”的本质即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开放性,即每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就与他人共同存在于世界之中,而且他人无时无刻不与我发生联系,我总是与他人在一起,向他人“敞开”,与此同时,他人亦与我在一起,向我“敞开”,由此,我们就进入了相互的关系之中。需要指出的是,我与他人的“共在”,是一种主体间的“共在”,“此在自我”仍标识着自我的独立性和独特性,并没有消融在“共在”中。(www.xing528.com)

共在既不是指一种主体性的融合,也不是指把此在与此在分离开来的单子论的孤独化,而毋宁是一种面对存在问题的相互性意愿。通过对本真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关系反省,《存在与时间》后一部分观察到:趋向死亡的存在“并不是把此在从其世界中孤立开来,或者把它转换成一种自由飞翔的自我”;这种预期“首先给此在提供了一种‘让’共同现在的他人在他们最深处的存在之潜在性中‘在’(be),并帮助(他们)通过预期性解放焦虑来泄露这种潜在性的可能性”。[203]

需要指出的是,海德格尔笔下的共在关系,特指此在自我与此在他者也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人与世界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亦极其相似。海德格尔用“在—世界—之中”存在表达了人与世界的关系,也就是说,人和世界关系并非主客对峙的关系,而是浑然一体的。一方面,人离不开世界,人被陷入在一种先在的世界中,并融入进世界而生活,人向世界“敞开”,世界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经验环境,而是人生意义得以澄清的场所;另一方面,世界亦离不开人,世界向人“敞开”并与人如影随形,世界因人的到来而到来,因人的在场而精彩,离开此在之人,世界就要重新退回到隐蔽之中。世界作为人生活其中的条件和背景,它由两个部分组成,即自在的世界和人为的世界,我们可以将自在的世界称为自然,而将人为的世界称为社会。人与世界的关系当然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其中人与社会的关系就其本质而言,即是一种共在性质的关系,因为在这个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没有人的社会,亦不存在全然脱离社会的人。本书所欲探讨的主题是宪法,而宪法只关注或至少是侧重于关注人为的世界,因此,下文在叙述中,基本忽略了人与自然的共在关系,着重探讨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共在关系。

由上观之,共在关系既包含了人与社会之间的共在关系,也包含了人与人之间的共在关系,这种共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共在性和主体性共容的关系,即在共在性中包容了主体性,在主体性中蕴含了共在性。一方面,在共在关系中,蕴含了人的共在性。处于共在关系之中的共在一方不仅与共在他方并立存在,而且还总是依赖于共在他方,也就是说,共在他方包括他者和世界是共在一方得以存在的条件,若离开了共在他方,共在一方也无法存在。共在一方与共在他方之间的共在性最终根源于人的心灵和情感,蕴含了个体对社会、自我对他人的最低限度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在共在关系中,亦蕴含了人的主体性。处于共在关系中的共在一方与共在他方均作为主体而存在,均拥有独立且平等的地位。共在一方与共在他方虽相互关联,但共在一方既不能取代共在他方,也不能被共在他方所取代。如果共在一方完全听命于共在他方,那么共在关系就会立马解体,进而沦落为一种隶属关系。有鉴于此,正是人的共在关系不仅实现了人的心灵和头脑的双重安顿,结束了情感与理性之间旷日持久的“战争”,而且还调和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使得人与人、人与社会能彼此和谐共容地存在。反过来讲,要想维护人的共在关系,就要在人与人、人与社会、心灵与大脑、理性与情感、权利与义务之间达成某种程度的平衡,而要想达成这种平衡,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使每个人在双向的关系中都能感觉到被公正地对待,若每个人都能感觉到被公正的对待,那么,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共在关系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维系和发展。

在本章的下面几节的内容中,我将会具体阐述如下观点:共在关系虽非人之存在的唯一关系,但它恰恰是与人的本质、实存和理想最为贴近的关系,恰恰是人之应然的、最为普遍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只需要明白,应然之义的理想宪法即是与人相契的宪法,如果能证明人的共在关系符合人的本质、实存和理想,那么,共在关系就能理所当然地成为应然之义理想宪法的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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