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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之间的普遍情感:探寻正义宪法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既可发生在亲人和熟人之间,又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还可以发生在现实人与虚构人之间。人和人之间的共在关系虽然是普遍的,但毕竟有亲疏远近之分,这就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必然也有亲疏远近之分。我基本上赞同最后一种观点,但我的理由并不是“杀人犯也是弱者”,而是我们和杀人犯是共在的同类。

人与人之间的普遍情感:探寻正义宪法

用亚当·斯密的话说就是:“人,不管被认为是多么无私,在他人性中显然还有一些原理,促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使他人的幸福成为他的幸福的必备条件,尽管除了看到他人幸福他自己觉得快乐之外,他从他人的幸福中得不到任何其他好处。”[205]我们可以从最接近人的原初样貌的原始人群那里看到最为普遍的人类道德情感。例如,霍巴顿人不管自己有多么饥饿,也要招呼同伴同享食物;爱斯基摩的富人会在宴会上将财富分与他人;年迈的蒙昧人深信尽快结束自己的生命是他们对自己的部落应尽的一份义务,[206]如此种种。当然,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的质疑:原始人群低下的生产力和恶劣的生境,决定了他们必须采用共产制这一最为有效的互助形式团结起来,方能抵御生境之迫,但时过境迁,原始人群在共产制中所彰显的普遍道德情感并不见得能用以解释今天的情况。事实上,即便是我们现代人,在我们这样一个理性化的时代,道德情感也是无处不在的。例如,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为了子女可以做任何牺牲;朋友之间的互助、互谅;作为中国人对素不相识的同胞在国外受辱,而感到无比愤怒;当我们看到一根棒子正对另一个人的手打下去的时候,我们会自然而然地缩回我们自己的手,好像那棍子是打在我们自己身上似的;当文学作品中的主人公陷入困境,我们会感到由衷地悲哀,而当他们最终脱离苦海,我们又会为之开怀。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既可发生在亲人和熟人之间,又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还可以发生在现实人与虚构人之间。

人的情感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人是共在的。作为类共在体,我们的命运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我们能从自己的命运进入他人的命运之中。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可借由心灵的感应,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进入他人的身体,并在某种程度上与他人合而为一,用心感受他人所处的每一个细节。人和人之间的共在关系虽然是普遍的,但毕竟有亲疏远近之分,这就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必然也有亲疏远近之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最近,因而情感也是最强烈的,朋友则次之,陌生人更次之,这样一层一层地推衍下去,人的情感虽然变得越来越疏远,但总不至于消亡。(www.xing528.com)

有这样一个议题:一个罹患绝症的杀人犯,在两个月后就要被执行死刑,国家是否有义务为其医治。这个假设性话题引发了强烈争论。有的人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认为,既然是绝症,那么医治是无效的,就没有必要进行医治;有的人从现实主义的角度认为,社会上还有很多人尚不得医治,让一个杀人犯接受公费医疗,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因而,医治杀人犯断不可取;有的人从法治的角度认为,需要对杀人犯进行医治,如果医治后能使他多存活两个月,那么就可以得以执行死刑,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威严;有的人则从人道主义的立场,认为杀人犯此时也是弱者,有必要得到国家的救助。我基本上赞同最后一种观点,但我的理由并不是“杀人犯也是弱者”,而是我们和杀人犯是共在的同类。即使我们的内心对他深恶痛绝,但我们却不能放弃他,让他遭受非人的待遇,如果我们放弃了他,让他如猫如狗般毫无尊严地死去,那将是我们自己的耻辱,因为我们与杀人犯均为同类,我们自己的同类遭受非人待遇,就等于降低了类整体的尊严,这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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