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地方的人民依照法律通过普遍民主选举(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关于如何选举人大代表参见本书第四章选举法相关内容)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各级人大的每届任期时间,经历了多次变化。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和省的人大每届任期4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两年。1975年宪法规定,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每届任期5年,地区、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3年,乡、镇人大每届任期2年。1982年宪法则规定,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每届任期5年,县、乡两级人大每届任期3年。(www.xing528.com)
1986年以后,关于县乡人大任期问题,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一些地方也不断提出建议,要求将县、乡两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工委多次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总的情况是,要求将县乡人大改为5年的意见占多数。主要理由是:(1)每届任期3年,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工作缺乏长期打算。(2)换届选举一次,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精力,3年换届一次会过于频繁。为了保持县委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党章时,将县委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时,为了使县级人大每届任期与县委每届任期保持一致,使县级领导班子保持相对稳定,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也由3年改为5年,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也作了相应的修改。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修改宪法时,将地方各级人大任期统一规定为5年,同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按照宪法对这一条作了修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均为5年,但从何时起何时止需要有明确界限,为此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也就是说,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不是一选出就可以行使职权,而是要等本届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才能开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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